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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內地女子涉在港使用虛假文書被判囚一年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2月7日電 香港入境處7日公佈,一名來港就讀的內地女子被控兩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2個月。 34歲被告於今年6月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並於7月為其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向入境處遞交一份水費帳單及一份電費帳單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證明。入境處職員處理申請時,對文件真確性存疑,核查後確認帳單均為虛假文書。 被告其後與入境處職員會面,堅稱居住於上述虛假帳單地址。入境處遂向被告展開調查。 調查期間,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並非在港居住,但為使其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批,因而向入境處提交虛假帳單,及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自己居住於帳單地址。 被告因涉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虛假文書被起訴,並於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5萬港元及入獄14年。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完) 【編輯: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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