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界定“間諜行為”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2月28日電 中國反間諜法修訂草案於昨(27日)再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將幫助實施間諜行為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予以處罰;二是將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針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漏洞等資訊的行為規定為間諜行為。 修訂草案規定了間諜行為的定義。有意見提出,幫助實施間諜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依法懲處,但性質應區別於直接實施間諜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將幫助實施間諜行為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予以處罰。還有意見提出,網絡竊密、攻擊、破壞是間諜行為新形態,建議增加有關網絡間諜的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將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針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漏洞等資訊的行為規定為間諜行為。 新華社資料圖片。 修訂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加大了對反間諜工作的支持力度,增加規定:對在反間諜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重點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事項、場所、載體等反間諜物理防範措施;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反間諜工作的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訓練。 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強反間諜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反間諜意識,在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增加規定“築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同時增加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素養,明確重點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 針對有意見提出應處理好開展反間諜工作與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加強對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的監督,修訂草案二審稿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保障與監督”,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查閱調取、查封扣押凍結不能超出執行任務的範圍和限度,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對人身、物品、場所進行檢查以及決定不准出境等的批准層級。 此外,為做好與出境入境管理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國家安全機關對相關人員決定不准出入境和撤銷決定應及時通知移民管理機構的規定以及行刑銜接的規定。(完) 【編輯:錢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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