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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安全部:“入境查手機”荒謬論調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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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08:40 | 稿件來源:中國國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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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5月28日電 中國國家安全部近期公佈的《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於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社會各界對於這兩個部門規章廣泛關注并給予積極評價,認為這是深化中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體現。同時,一些境外反華敵對勢力借機造謠抹黑、搬弄是非,大肆炮製所謂“所有人入境中國都會被查手機”,實屬荒謬至極!

中國國家安全部。央視視頻資料圖

“一種荒謬論調”不攻自破

近期,一些境外反華敵對勢力以“惡人先告狀”的方式對這兩個嚴格依據上位法制定的部門規章進行大肆炒作,惡意編造所謂“入境中國被查手機”這類聳人聽聞的言論,這是標準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蓄意抹黑,更是典型的“以己度人、賊喊捉賊”的自我鏡像。

一個時期以來,個別自我標榜為“法治社會”和“民主燈塔”的西方國家,“說一套做一套”,慣於將“法律工具”政治化,針對入境中國公民的無端滋擾盤問、隨意關“小黑屋”、強行“查手機”等事件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國家的海關邊境部門專門出台規定,宣稱無需獲得批准,即可任意查驗入境人員電子設備,并要求提供解鎖密碼,否則將沒收電子設備、強制拷貝內容,并拒絕其入境。這些胡作非為的執法亂象,哪有一點法治可言,已成為破壞國家交往、民間交流的“新毒瘤”和歧視華人、亞裔族群的“新實錘”。

那些自知理虧之人,明知有個別國家執法部門有隨意檢查入境人員手機的惡行,就一廂情願地認為中國也會效仿這種非法行徑,無疑是“以己度人”。那些心懷叵測之人,恐懼其危害我國家安全的行為遭到嚴厲打擊,就對中國執法部門進行“潑臟水”式的惡意攻擊,純屬“賊喊捉賊”。

“兩個部門規章”出台有據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嚴格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的平衡兼顧。

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積極參與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工作實戰化、專業化、規範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作為兩個部門規章的上位法,分別對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執法權、刑事偵查權作出授權性規定。兩個部門規章作為國家安全機關規範執法司法活動的重要依據,嚴格在上位法賦權的範圍內對國家安全機關各項職權進行細化,并對所有執法權都作出清晰明確的嚴格規範,體現了懲治違法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實現了履行執法權力和保障合法權益的統籌兼顧。

“三個明確查驗”嚴格規範

間諜行為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各國都通過立法予以嚴厲打擊。為有效防範、制止、懲治間諜違法犯罪活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依據憲法有關條款,對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驗電子設備設施作出具體規範,兩個部門規章從執法程序上對此均有一系列嚴格限定。

——查驗前提明確。必須是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在與反間諜工作無關的情況下,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私自隨意查驗。

——查驗對象明確。必須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比如對軍事禁區、涉密單位等進行偷拍的間諜行為嫌疑人員。查驗對象不能是無關人員,更不會是“普通入境人員”。

——查驗流程明確。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被查驗人或見證人在場;發現危害國家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整改不能消除危害或者拒不整改的可依法查封扣押。特別是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必須立即查驗的,也應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這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緊急情況下“先執行後報批”的一般要求更為嚴格,體現了依法辦事、謹慎用權的法治理念。

中國國家安全機關始終嚴格按照憲法法律辦事,秉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理念,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同時,中國國家安全機關將嚴格執行執法監督制度,強化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歡迎社會各界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確保始終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完)

【編輯:豐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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