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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危害國安罪可適用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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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11:00 | 稿件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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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發布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其中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了細化,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內地法律專家向香港文匯報記者表示,最高法新刑訴法解釋的出台,意味着中國缺席審判程序已經完備,可以落地實施,為保障國家安全、海外追贓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具有震懾和懲治雙重效果。

  網上圖片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在當日的記者會上表示,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的刑訴法解釋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他介紹,“新的刑訴法解釋明確監察調查證據的使用規則,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審查判斷,適用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

  “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李少平表示,新的刑訴法解釋設立專門章節細化了缺席審判程序,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貪官被通緝一年後可沒收違法所得

  另外,新刑訴法解釋還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內地法律專家指出,貪官外逃是腐敗治理的一個難題。2018年刑訴法修改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此後最高檢發布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完善了檢察環節缺席審判訴訟程序。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韓曉峰4日在接受網絡訪談時表示,刑事訴訟法在經過兩次修訂後,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強化了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彌補了中國立法上的空白。

  韓曉峰強調,對外逃腐敗分子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和缺席審判特別程序,是依法懲治腐敗的重要法律武器。發揮特別程序的作用,確保腐敗分子不論逃得多遠,逃匿多長時間,都不會逃脫法律的懲處,都不會在經濟上佔到便宜,最大限度地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

  具有震懾懲治雙重效果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志勇表示,此番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意味着中國缺席審判程序已經完備,可以落地實施。缺席審判程序的實施,將為保障國家安全、海外追贓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證,具有震懾和懲治雙重效果。同時,此舉亦體現中國政府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特別是恐怖活動和打擊貪腐犯罪的信心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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