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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長:新聞自由在港備受尊重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2月31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2月31日發表網誌指,警方在最近一宗案件中採取拘捕行動,隨即引來海外政客及機構毫無理據的批評,甚至公開要求立即釋放被捕者,此舉對法治完全欠缺尊重,且公然違反國際法和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香港法律制度會確保司法得到妥善執行,正當程序得到遵從。
鄭若驊指出,由於相關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任何人都不應再作評論。從法律原則方面解釋,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發表和新聞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該等權利和自由。 鄭若驊又指,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行使該等權利時,會受法律及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條,維護國家安全及保護“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這一點也是香港法院早已確立的原則。 鄭若驊表示,很多人都經常忘記,權利伴隨義務。言論自由也不例外。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三)條明文規定,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負責任新聞作業”槪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已清楚確立,法庭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報章出版人和編輯亦同樣須遵從新聞活動中的特別責任及義務。 鄭若驊強調,受保障的正當新聞活動,及應予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險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之間,界線非常清晰。毋庸置疑,依法享有的資訊流通自由在香港一直備受尊重。那些針對港府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指控全然出於無知,又或是別有用心。只要客觀分析事物,就不會被混淆視聽。(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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