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5+顛覆政權案”:辯方同意黃之鋒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7月6日電 香港“35+顛覆政權案”1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法庭昨日(5日)處理第三批定罪被告的求情,包括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及施德來。辯方同意黃之鋒在之前的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但希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酌情扣減部分刑期。法官指出,黃之鋒在前案已獲減刑,故不會給黃之鋒額外的刑期扣減。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黃之鋒、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譚文豪。 李國威求情稱,黃之鋒僅為“初選”參加者,沒有參與組織或協助,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三級罰則之中屬於“積極參與者”,但同意黃之鋒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為加刑因素,稱黃之鋒的最大求情因素是及早認罪。 3位法官關注黃之鋒有多項案底。辯方交代稱,黃之鋒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後獲法庭保釋,同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當天黃之鋒參與遊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以及發布西灣河開槍事件警員個人資料違反“起底”禁制令,第二年6月再干犯未經批准集結罪。 在這些案件中,有部分是黃之鋒在獲法庭保釋期間干犯,辯方接受此屬加刑因素,但稱黃之鋒承認有關控罪,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酌情扣減部分刑期。法官陳仲衡指出,黃之鋒當時已獲減刑,法庭不可能因他在其他案件認罪而再作減刑。 行政長官李家超曾就“35+顛覆政權案”裁決結果表示,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區政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履行這天經地義的責任。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案件清楚展示這班人透過所謂“35+”計劃,暗藏歹毒圖謀,就是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政治制度和架構。我們清楚看到,危害國安的人,終會難逃法網。(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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