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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擬修例將濫用公屋刑事化 最高罰50萬及監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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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0:18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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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月15日電 香港房委會14日開會,計劃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刑事罪行,單位持有人若分租公屋單位,或讓他人居住於單位,以及租戶家庭未有在單位居住,並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當局爭取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

據香港橙新聞報道,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稱,引入新罪行,可以有效處理一些租戶將公屋單位用作賺錢的個案。目前擬訂修例仍是建議,會持開放態度積極聽取意見後,才正式敲定細節。

中通社圖片

房屋署消息人士指,修訂《房屋條例》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

消息人士稱,修例會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至租戶犯罪後6年內,或於房委會發現罪行後1年內仍可作出檢控,減少租戶逃避法律責任的機會。消息人士指現行法例規定,要於罪行發生後兩年內或被發現半年內提出檢控,而修例後將改為罪行後6年內或被發現1年內,以較先屆滿者為準。此舉旨在堵塞法律漏洞,增加執法的靈活度和力度。

消息人士說,目前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阻嚇力十分輕微。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

租戶親戚長住亦會遭到調查

問到若有租戶親戚借住單位是否觸犯新法例,消息人士指,條例會列明涉及金錢利益分租才屬犯罪,但即使不涉及金錢交易,如果不合資格人士長住於單位中,也可能會違反租約,房委會亦會作出調查。

另外,現時獲授權人員常面對執法及搜證困難,建議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違反、正違反或即將違反條例時,可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身份。若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消息人士表示,草擬修訂內容未最終敲定,預計下月到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介,爭取4月初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並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具體實施日期會在草案列明,條例不具追溯力。消息指,若租戶擔心觸犯法例,應停止有關行為或交回單位。(完)


【編輯:王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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