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無差別否決議案令特首下台 已具備足夠證據拘捕分享到:
香港警方近日拘捕53名涉嫌組織和參加去年“初選”的反對派,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1月8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表面證據足夠作出拘捕行動,但警方一定要提供更多資料。 譚惠珠指,香港國安法第22條與所有刑事罪行一樣,要有足夠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和意圖,而又能夠將兩者連上關系才能提出起訴。而在53名反對派參與“初選涉嫌干犯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中,戴耀廷提出的“十步驟”,目的是透過當選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令行政長官下台,旨在嚴重干擾及癱瘓政府運作,表面上已有足夠證據作出逮捕。 譚惠珠續指,去年3月公民黨提出,如政府不滿足所謂“5大訴求”,就會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之後出現“35+初選”,戴耀廷提出“十步驟”目的是令社會產生混亂。她說,原本國安法於去年6月30日通過後停止便沒事,但繼續舉行“初選”,又公開簽訂聲明,表明當選立法會議員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已表現出犯罪意圖。一旦這些參選人勝出,就是同一計劃的延續,“初選”是其中一步,顯示整套計劃是有組織、有系統及有策劃的去達至“攬炒十步曲”,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逼行政長官下台。 她認為,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並不違法,但未當選就表明目的是製造憲制危機,逼特首下台、政府停擺就是非法,有如駕車本身不違法,但蓄意過白線撞人就是非法。 譚惠珠舉例指,如果只是買天拿水或樽並不犯法,但如果“加埋變成汽油彈”就是非法。不過她認為,何謂“非法手段”不能由議員或基本法工作者來填充,要由警方調查,提出更多資料。她說,現時只是剛逮捕,警方會調查案中每個人所做的事,再看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 她又說,警方不調查有份投票的人是合理,因為未必證明到他們有心犯案,而案件亦不是要追究香港人,而是犯了刑事罪的人。 相關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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