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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喪失法治精神的人不配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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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09:14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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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接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夏博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論到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聲稱:“延任後的立法會不具任何法律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法治是‘威脅’”,還說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中提到的國安公署有權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有關條文凌駕了《基本法》三十五條;並聲稱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國安法條文、令引渡協議得以恢復雲雲。

  一個資深大律師竟然說出如此缺乏法律常識的話,令人錯愕!夏博義所言與前任主席戴啟思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已喪失了基本的專業良知。

  口出狂言挑戰憲制基礎

  夏博義最雷人的話有三句:“延任後的立法會不具任何法律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法治是‘威脅’”,“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國安法條文。”這是公然挑戰香港的憲制基礎。

  作為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應該懂得三個常識問題: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制基礎,基本法的解釋權、修改權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在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代行權力。第三,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行政區,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還有中央的權力。

  根據以上三點常識,再來看第六屆立法會的延任問題。由於疫情影響,無法如期選舉下一屆立法會,那麼,第六屆立法會履職完結之後出現權力“真空”怎麼辦?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報告,中央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做出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不少於一年。法律程序如此清晰,有什麼理由說“延任後的立法會不具任何法律地位”?

  作為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應該懂得一個法律常識:在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權,都屬於中央事權。夏博義若不是生活在真空裏,也應該清楚一個背景:基本法23條授權香港特區就國家安全立法,但香港至今沒有履行這一憲制責任,由於“修例風波”期間,香港出現危及國家安全的大量暴力事件,全國人大不得不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在香港特區頒布實施。

  以專業身份誤導公眾

  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香港特區政府沒有權力修改。夏博義稱“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國安法條文。”這到底是對法律常識的無知,還是企圖僭越中央權力的無恥?

  夏博義稱,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中提到的國安公署有權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有關條文似乎凌駕了《基本法》三十五條。這純粹是主觀臆斷!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三種情形之一的,由駐香港特區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兩相對照,可以釐清兩個問題:其一,只有在出現三種特殊情況時,駐港國安公署才會行使管轄權。其二,駐港國安公署接手案件,並不等於必然剝奪基本法三十五條所規定的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憑什麼說“國安法凌駕於基本法”?

  夏博義還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並非由法律界人士組成,部分人甚至對香港認識不深,但可推翻終審法院考慮各方理據後作出的決定,任何本港法庭的決定也有機會被推翻。這是明顯的偷換概念!

  首先,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的人員必須全部由法律界人士組成嗎?歐美國家的議會也是立法機關,難道全部議員都是法律界人士嗎?

  其次,基本法第158條列明,在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涉及中央及特區關係的條款時,全國人大行使“釋法權”,全國人大並不會涉及具體案件。憑什麼斷定“任何本港法庭的決定也有機會被推翻”?

  夏博義身為資深大律師,不能說他不懂法,他以專業人士的身份對基本法和國安法發表的評論,有意混淆視聽、誤導公眾,意欲何為?

  採用雙重標準亂港禍港

  回顧“修例風波”中,大律師公會對暴徒向市民施暴等視而不見,在發生立法會大樓被暴徒攻擊、黑暴分子在機場非法集結等嚴重事件時,公會的聲明也是輕描淡寫,前主席戴啟思還公然吹捧被捕暴徒“有良好品格”,並建議律政司免於檢控。但對於特區政府和香港警察維護香港的法治秩序行為,大律師公會卻多次發布聲明指責。

  最近幾年,美英等國不斷干預香港司法,甚至連“12瞞逃”這類涉嫌刑事犯罪、保釋期間棄保潛逃的案件,美英政客也呼籲“放人”,大律師公會和夏博義對此一言不發,對香港國安法卻故意曲意解讀,顯然是採用雙重標準,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

  越來越多的事實證明,大律師公會已經淪為一個只問政治立場、不問法律專業的組織。不僅嚴重背離法治精神,也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曾公開質疑公會忘記了其章程中“要竭力維護社會公義而非任何政治立場”的規定;大律師公會前副主席蔡維邦眼見公會“對示威者暴力保持可恥的沉默”,憤而辭職;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曾批評戴啟思“將一個專業的公會變成一個攬炒派的政團”。如今,夏博義接任主席伊始就公開挑戰憲制基礎,可以預見,他只會令這個組織在政治化的泥潭越陷越深,成為亂港禍港的工具。

  喪失法治精神和專業良知的人,不配談法治!“夏博義們”當有自知之明!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屠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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