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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議員屢犯規或停職停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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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6 10:45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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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聞網2月6日電 據香港文匯網消息,香港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昨日(2月5日)去信全體議員,就議員在立法會及選定委員會中,行為極不檢點的處分提出新建議,包括由主席考慮暫停有關議員在立法會的所有職務,並暫停發放其酬金、津貼、任滿酬金,及暫停發還其工作開支。全體議員需於2月10日或之前交還問卷,若議員支持有關財政處分,秘書處會就推展相關立法建議,與政府作出跟進。

  根據文件,議事規則委員會於上月12日的會議上研究了英國下議院和德國聯邦議院施加相關處分的程序,及與施行財政處分有關的法律事宜。委員會經商議後,同意《議事規則》第四十五(二)條所訂的現有罰則不足以處理議員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的極不檢點行為,故立法會應訂立另一項處分,及制訂施行擬議處分的程序框架,以便咨詢全體議員。

  目前《議事規則》第四十五(二)條規定,若議員在特定會議上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及任何委員會主席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

  根據新的建議,若立法會主席認為第四十五(二)條所訂的罰則不足以處理議員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內務委員會作出的單次或多次極不檢點行為,即會觸發施行擬議處分的程序。

  英國議員初犯停職一周 四犯停八周

  立法會主席可因該次或該等失當行為而將涉事議員點名,當中須顧及事件所涉行為的嚴重程度、所造成或威脅造成的幹擾、損害等性質及程度、及該議員作出類似行為的頻密程度,及該議員有否漠視主席的權威,或不斷借濫用規則阻撓會議處理事務等。立法會代理主席繼而動議一項不容辯論亦不容修正的議案,供立法會決定是否在該議案指明的期間,暫停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職務。

  文件附上英國國會針對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作出極不檢點行為的處分,並建議在同一任期內,針對有關議員的暫停職務處分按嚴重程度遞增計算:首次停職一星期,第二次停兩星期,第三次停職四星期、第四次停職八星期,如此類推。

  可禁出席所有會議

  被暫停職務的議員不得參與立法會所有事務,包括立法會及其所有委員會的會議,及在立法會申訴制度下處理申訴,同時將被暫停發放酬金、津貼、任滿酬金及暫停發還工作開支。

  文件指出,英國下議院就其暫停議員職務的決定不設上訴機制,但德國聯邦議院在賦予議長暫停議員職務權力時,會容許有關議員就暫停職務一事提出反對。因此,議事規則委員會以問卷方式咨詢全體議員,請議員就施行處分的程序、適用範圍、暫停職務的期限、暫停職務的後果,及就暫停職務一事提出上訴或反對等方面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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