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懲教助理縱容囚犯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遭廉署起訴罪成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2月17日電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懲教助理、一名囚犯及兩名釋囚,控告五人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縱容涉案囚犯在塘福懲教所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並為該名囚犯把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兩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囚,餘下三名被告經審訊後,12月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楊敬倫,46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及劉燕俊,32歲,囚犯,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劉燕俊與釋囚張銳明,40歲,另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 法官謝沈智慧頒布裁決理由時表示,監獄的紀律及保安至關重要,將未經授權物品帶進監獄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引進手提電話則屬極度嚴重的情況,除了會危害監獄紀律及保安,並有可能讓囚犯在獄中繼續進行犯罪不法行為。 控方在審訊時亦曾指出,囚犯嚴禁在監獄內使用手提電話。如囚犯不受管制以手提電話接觸外界,則可參與非法活動或計劃越獄,威脅監獄保安及破壞公眾安全。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各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本案源於懲教署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經調查後於2020年10月23日採取執法行動,從塘福懲教所囚犯劉燕俊搜出一部手提電話、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及不屬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等未經授權物品。 案發時,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是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人員,在李浩維等二級懲教助理協助下,監管囚犯的紀律及活動。囚犯劉燕俊及案發時已獲釋的張銳明及林翰祺,曾於不同時段被派到維修組工作。案情透露,劉燕俊曾於2020年7月要求楊敬倫將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帶進懲教所給他。楊敬倫一直縱容劉燕俊未經授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而且從來沒有向上司報告事件。於廉署採取執法行動前一晚,楊敬倫更致電電訊公司,協助劉燕俊改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廉署調查又發現,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和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是一個手提電話通訊群組的成員。三人曾多次互發訊息,當中提及劉燕俊曾多次指示林翰祺替其手提電儲值卡帳戶增值,以及提醒李浩維為他購買並非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給他。 懲教署人員及囚犯的行為操守受《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規管。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 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分別被判囚七個月及六個月。(完)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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