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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傅健慈:懸法治利劍懲顛覆 秉持正義天平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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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15:36 | 稿件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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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對“支聯會”及其頭目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作出判刑。“支聯會”被判罰款150萬元,必須於3個月之內繳清;法庭以7年半監禁作為三名被告的共同判刑起點,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個月,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這一判決彰顯了香港國安法的威嚴,體現了司法公正,合法合情合理,值得廣大市民支持。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法院判刑理據充分於法有據

法庭在早前頒下的裁決理由中指出,眾被告均意圖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會使用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本案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依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違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者,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本案判刑均在法定刑罰範圍之內,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法治原則。

言論自由非絕對 法治邊界須堅守

別有用心者常以所謂“言論自由”攻擊《香港國安法》有關煽動罪行的內容,企圖混淆概念、誤導視聽。必須釐清煽動罪行與言論自由的法治邊界。言論自由及相關權利並非絕對性權利,需以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權益為限,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

煽動罪行與正常的意見表達完全是兩碼事。煽動犯罪的行為人所發表的言論並非單純的個人意見表達,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會的意圖,積極鼓動他人實施煽動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動,完全超出了言論自由的邊界。一百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就提出,“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也不會保護在劇場裏錯誤地大呼失火並因此引起恐慌的人”。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三種煽動類型犯罪,界線清晰。所謂“以言入罪”正是刻意模糊了言論自由與煽動罪行的法治邊界。

國際社會普遍立法懲治煽動顛覆罪行

事實上,香港原有法律及其他國家法律中都有煽動罪行規定。香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就規定了“煽惑叛變”“煽惑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

從國際比較看,英國的叛國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日本叛國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死刑,美國法典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見,世界各國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煽動罪行予以嚴厲懲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與國際社會通行做法一致。

司法公正不容置疑 政治檢控之說毫無根據

香港國安法總則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法治原則。法律明確規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等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香港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本案的審理和判刑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所謂“政治檢控”之說毫無事實根據。

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今日的判決向社會傳遞了明確信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市民的共同責任。我們堅信,在香港國安法的保障下,香港必將實現長治久安,市民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障。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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