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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環暴動案20人罪成 法官首引用“共同犯罪”原則裁決作案例分享到:
2019年7月在香港上環參與暴動、襲警等案件,20人在11月13日被判暴動罪成,另有3人脫罪,是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案後首宗案例。24名被告年齡介乎18至40歲,其中八人是學生。其中一人認罪,23人否認所有控罪。他們被控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案件7月已審結,押後至今。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首次引用“共同犯罪”原則裁決,指示威者之間互相照應,有使人身受實際傷害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指示威者有一同參與其中的意圖,是暴動罪所需的元素。裁定20人暴動罪成,指他們是主犯,全部還柙至12月4日判刑。該案有2人各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襲警罪,當時有人向警方防線舉起雨傘,並投擲雜物,阻礙警方前進。據了解,香港終院曾裁定相關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非身處現場的被告不可視為主犯。#共同犯罪#上環暴動案#香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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