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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戴耀廷黃之鋒等29人認罪,案情寫滿150頁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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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14:14 | 稿件來源: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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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香港非法“初選”活動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一案在香港聆訊。核心人物戴耀廷、黃之鋒等29名被告承認控罪。

“初選”實則為“攬炒”而來。戴耀廷設定“真攬炒(粵語,同歸於盡的意思)十步”路線圖,企圖先以內部的“初選”取得立法會過半35+席位,佔據投票優勢後,通過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再辭職,促使西方國家對國家及香港實施制裁。

控方用150頁紙列舉被告承認的案情。47名被告分成兩批,分別為組織者及參選者。

組織者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餘下被告均屬參選者。其中戴耀廷是“初選”最早發起人及推動人,早於2019年12月透過在媒體撰文宣傳及游說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公民黨其後公開響應,將之對應“議會戰線”、“國際戰線”及“街頭戰線”。

“香港眾志”於2020年3月發起聯署,乞求美國制裁香港,黃之鋒曾揚言收集15萬個簽名交給美國駐港領事,又多次宣稱投入“國際戰線”。

“民主動力”為“初選”提供平台,透過網上眾籌平台籌348萬港元。參選者均獲派初選編號,并繳一萬元保證金予“民主動力”。

2021年1月6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了55人,其中47人被起訴,被控1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面臨最高終身監禁的刑期。

案件立案後,曾遭到西方政客及媒體指責,稱警方國安處胡亂拘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對香港中通社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案件的核心被告已對控罪供認不諱,更顯示出西方反華勢力一直用抹黑香港法治和民主的方式,為“反中亂港”分子站台。

案件自去年3月1日首度提堂,經歷7次提堂、6次提訊日。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的核心人物戴耀廷,早在第三次提訊日就已認罪。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分析,本次案件中,控方能够提出確鑿和有力的證據,使得被告相信沒有勝算,因此選擇認罪以減少損失。

傅健慈亦指出,首先認罪者確實有違法犯罪行為,其次在香港刑法體系中,被告認罪後,會獲減刑三分之一,如原本以9年為判刑起點,會扣減3年,加上後期求情,刑期會大大減少。因此越早認罪,對被告自身越有利。

至於不認罪的18人,傅健慈指,他們的律師仍可為其辯護;控方需要提供足够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并符合有關控罪的所有犯案要素。法官也會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秉公辦理。核心人物認罪,并不會影響對其他人的審判,在量刑時,亦要參考法律規定的上限和下限。“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市民的人權,沒有剝奪被告應有的律師辯護權,審判公平公正。”

審訊前一天,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曾根據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發出證書,指示初選案毋須設陪審團。西方媒體就案件不設陪審團大作文章,質疑審判變為儀式。

實際上,香港是在1845年引入陪審團制度,并沿用至今。基本法第86條明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一般而言,陪審團僅適用於最嚴重的刑事案件,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制度下的“傳統”,但不代表是公平審訊的唯一模式,無論是基本法還是香港任何現行法律皆未表明陪審團是公平審訊的必備要素。

香港國安法并非某些境外媒體所宣揚的絕對“禁止陪審團審訊”,而是就事論事,賦權律政司長可以在某些案件中不予設立陪審團。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和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審訊毋須陪審團。證書發出後,高院應當在無陪審團下審訊,并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外界普遍認為,此案結果是香港法治中維護國家安全的一則重案,將成為未來同類型案件的標桿。

劉兆佳表示,此案控方得勝,既有助於樹立相關法律的威信,震懾蓄意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分子,亦有助於在香港社會推廣國家安全教育,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穩定繁榮。

與過去的“習慣性譴責”不同的是,這一次“初選”案被告主動認罪,當初為他們撐腰、揚言“不會袖手旁觀”、“同他們站在一起”、呼籲“不必擔心逮捕的”的西方政客們,沒了聲。


【編輯:陳卓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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