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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林龍安提案:加快建設人工智能先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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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09:44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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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3月4日電 全國兩會即將在北京召開。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林龍安今年的提案主要有三方面,包括加快建設人工智能先鋒城市的提案、進一步提升司法執行工作質效的提案、做好支持中小民營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林龍安。新華網資料圖片


以下是林龍安的提案:


提案一

關於做好支持中小民營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提案


2023年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面對當下經濟發展壓力,要及時分析分析中小企發展困難情況,以金融政策大力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中小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為推動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同時,積極防控金融市場重點領域風險,保障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我作出以下建議︰

1.在實際風險可控的範圍內將民營企業列入白名單

在符合金融市場風險的情況下,對中小民營企業、進行跟蹤調查,促進地方銀行在實際風險可控的範圍內將民營企業列入白名單,在法治化和商業可持續原則基礎上,通過創新信貸產品、開辟綠色信道、降低融資成本等方式,堅持優先服務優質中小企業,努力滿足白名單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發放貸款開發貸、經營貸等,優先幫扶臨時困難企業渡過難關,因地制宜開展按需延期付息、延長還本期限、調整還款方式。

2.將經營較好、債務結構合理的優質民企列入可增信名單

民企融資困難已成為普遍現狀。對民企而言,信用保護工具可以提高發行債券的信用等級,降低融資成本。建議將一些自身經營較好、債務結構合理的優質民企列入可增信名單,提供征信保護、通過幫助企業信用增進完成債券發行,讓其能够在公開市場發債,從而打通資金流循環鏈條,讓企業健康發展。

3.以政策改善中小民營企業營商環境 

從政策上鼓勵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壯大,利用財稅政策幫助民營企業發展,通過不斷優化政策以支持和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刺激市場經濟恢復及上升。


提案二

關於加快建設人工智能先鋒城市的提案


自2019年3月國家發布《關於促進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指導意見》以來,“智能+”上升為國家戰略,成為各地區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的新熱點。當前,我國人工智能產業快速發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是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核心特征。全國各地區要傾心全力構築最優質的環境,助力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現狀問題

(一)標准更新速度較低且覆蓋範圍不够廣泛

(二)現行標准間協調配合度不高

(三)企業仍需提高人工智能產業標准化意識

二、建議

(一)加快制定修訂標准,完善人工智能標准體系

支持產業龍頭企業、重點科研院所進一步投入精力,加強人工智能技術標准研制工作,建立完善標准與技術總體規範。

(二)統籌協調標准化組織人工智能標准化工作

標准化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協調,統一人工智能技術標准化建設中基本共性的技術和標准并協調標准化建設中各個方向的資源分配,使得人工智能技術和標准的研究制定與實施有序地開展;促進更多的標准化機構與人工智能技術領域科研院所、企業參與到標准化建設中來,統籌協調各級組織之間的人工智能標准化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宣傳鼓勵更多的企業參與相關標准化活動

促進企業標准化宣傳,使企業充分認識到標准化的意義與作用,讓標准化扎根企業發展。利用輿論導向從各個方面宣傳人工智能產業標准化的意義以及相關標准化的知識信息。

與此同時,以宣講會等各種形式宣傳人工智能標准化知識,提高企業的標准化意識和對於標准化的主動性,達成了解標准化,參與標准化并得益於標准化的良性循環。


提案三

關於進一步提升司法執行工作質效的提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內地人民法院全力攻堅,通過加強執行信息化建設、加大執行力度、規範執行行為、優化執行效果等多種舉措,實現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目標,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目標,與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總體目標還有較大差距。

一、執行難的主要表現

(一)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難尋。在執行階段常常發生“人財兩空”,生效判決難以實際執行,導致債權人僅取得“一紙空文”,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破壞營商環境建設。

(二)被執行人濫用程序權利,惡意規避、拖延強制執行。

(三)處置變現方案缺乏靈活性。實踐中常常出現因被執行人的財產數量龐大、處置流程繁雜,而無靈活執行方案,導致財產在變現過程中發生價值貶損,或遲遲無法變現,損害申請執行人、乃至於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提升執行工作質效的建議

(一)針對失信被執行人建立懲戒體系,爭取從源頭上治理執行難問題。執行難問題不僅僅只是司法問題,其反映出的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問題。因此,從源頭上治理執行問題,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體系是不可或缺的一環。需形成針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全面、準確、及時的信用檔案,對失信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監管力度。

(二)加大惡意拖延、逃避執行的懲處力度。對於被執行人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執行、濫用程序權利拖延執行等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甄別,提速處理,并通過訓誡、增加罰款數額、嚴重者採用司法拘留的方式進行懲戒,強化被執行人責任意識,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盡可能降低對執行效率的影響。在執行過程中,可通過大數據方式搜集被執行人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拖延執行的線索,切實拓寬執行渠道,提高執行效率。

(三)優化執行措施,建立執行協調機制,以盤活不良資產為目標,實現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共贏。實踐中,往往出現債務人企業整體資產被多個執行程序分別查封、凍結時,如何有效整體處置,避免出現執行僵局尤為重要。對此,建議應當建立法院執行協調機制,給予債務人主要資產的查封法院或首先進入執行程序的執行法院一定調配職權,允許其統籌處置同一債務人在各執行法院的相關查封資產,在保留各申請人執行權益基礎上,實現集中處置債務人資產,從而達到優化處置、快速處置的目標,實現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共贏。在資產處置的執行過程中,可借鑒破產重整程序的優勢經驗,追求公益而非個益,更大程度實現不良資產的優化處置,釋放、盤活長期處在爭議中所沉澱的不良資產。(完)


【編輯:黎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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