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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修例 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須過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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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11:04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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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3月13日電  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本周五(17日)首次審理政府提交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2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的精神,日前向立法會提交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文件中已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申請人就國安案件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司長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法院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等。有立法會議員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新增的建議給予法律執業者更清晰的指引,覆核機制能最大程度杜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因此非常贊成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為了應對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原定於上月底討論《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建議。當時出席會議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認為安排的50分鐘討論時間並不理想及不充分,希望在時間上能有更好的安排。最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宣布,將議程押後至3月17日,並預留3小時討論,屆時將邀請全體立法會議員出席。

日前,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在文件中加入多項新建議。

律政司建議,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司長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確保只有有充分理據而有確實機會成功的申請才應由法院處理及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該申請連同所提交的理據及佐證會轉交行政長官考慮。行政長官如認為該申請有“確實機會”屬於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可辦理專案認許申請。

就涉及國安案件,持有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的人可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法院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律政司又建議,如申請人已就某宗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而相關法院或律政司司長認為其後出現的情況,證明有必要覆核就先前的專案認許法律程序所發出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或有必要檢視有關案件是否本應視為涉及國安案件,則相關法院必須自行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就此等問題發出的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此外,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容海恩昨日(3月12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認為,新增的建議給予法律執業者更清晰的指引,明確了在“例外情况”時的申請步驟,同時釐定了行政長官的最終責任。她指出,這是一個“兩級制”的申請,第一層是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况”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可有效篩選一些可行性極低的案件,防止別有用心者浪費政府資源;第二層則是行政長官在確保“例外情况”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後發出證明書,能有效屏除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她表示留意到律政司在建議中也提出了覆核機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因情況有變而可能帶來新的國家安全風險,有義務及責任提醒和通知行政長官。她認為該機制能最大程度杜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因此對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表示非常贊成。

對於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討論律政司最新提交《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建議,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律政司新提交的建議合情合理,認為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資格提出覆核,能有效保護公眾利益與香港司法獨立。他們指出,有效預防外力干涉,堅定維護香港特區的法治和司法獨立運作,符合公眾利益,值得支持。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曉峰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解決了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式和路徑。他認為“將具體情況交由香港本地處理,這是人大的智慧”。他又指,未必全部海外大律師都了解香港國安法,因此律政司新提交的建議合情合理,而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資格提出覆核,能有效保護公眾利益與香港司法獨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律政司新提交的相關建議是按照國家憲法、基本法、本地法律及預見的情況而提出,務實可行,而最終是由法院依法嚴格把關。他強調,絕不容許外國大律師化身成為“外國代理人”破壞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要防範及制止其在審訊中製造藉口給外國干涉香港涉國安案件的審訊。他又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該覆核機制合憲合法、合情合理,能有效預防外力干涉,堅定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運作,同時符合公眾利益,值得廣大市民的支持。

港區全國青聯委員、法學博士陳曉鋒則撰文指,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符合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必須刻不容緩進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同時確認了在國安案件中聘用海外律師應取得特區行政長官證明書,否則國安委應作出判斷及決定。他強調,及時修改和完善《法律執業者條例》,才能更好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相信修改好《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律界會更加風清氣正,以更加自信的姿態開展法治宣傳,未來的對外交往也將越拓越寬。

《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要點

◆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屬例外情況

◆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司長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

◆如律政司司長認為某宗案件屬國安案件,可要求法院將有關事宜轉介行政長官要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發出證明書,以決定案件是否屬於國安案件,該決定對法院有約束力

◆如案件是國安案件,持有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的人可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

◆相關法院必須自行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就此等問題發出的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資料來源:修訂建議補充資料文件

資料圖片


【編輯:汪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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