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校可在海南自貿港辦學:要求開設中國國情課程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4月23日電 據中國教育部網站消息,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推動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為主動靈活的教育對外開放,支持促進和規範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教育部聯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系統設計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基本規則。 中國教育部網站截圖 《規定》著力推動辦學模式創新。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深入推進改革創新,堅定不移擴大開放,以高水平教育對外開放推進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規定》明確,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或者校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了一種新的辦學模式。設立的辦學機構在學校治理、學術管理、師資配備、收費制度等多方面都實行更加自主、靈活的政策。 《規定》著力推進依法依規辦學。通過制度設計推進在法治軌道上辦學。《規定》強調辦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辦學機構作為中國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國法律的監管。《規定》要求辦學機構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規定》明確辦學機構開展黨群活動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開展黨群活動的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著力強化辦學質量保障。推動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辦學,是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的內在要求。在準入方面,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和良好的業內評價。在培養方面,規定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按照不低於本機構的教師配備標準選派或者招聘足夠數量的教師到辦學機構任教,鼓勵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鼓勵辦學機構和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互派學生、互認學分。在監管方面,規定辦學機構應當建立辦學質量保障制度,向社會公開其辦學情況,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接受主管機關依法組織的辦學質量評估,保障辦學質量。 《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做好貫徹落實工作,並根據實踐發展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推動海南高水平教育對外開放,培養更多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創新型人才,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編輯:张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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