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禁“獨歌”:應對國安事宜給予凌駕性比重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8月10日電 香港高等法院早前拒絕律政司申請就“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法庭應把國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長官決定給予凌駕性比重,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決定,並要求上訴庭批出禁制令。 (圖源:政府新聞處) 律政司上載上訴許可申請的草擬通知書至政府網頁,提到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司法機關應切實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認為高院法官陳健強考慮禁制令申請時,只把國安事宜給予相當大的比重,而非凌駕性比重,屬法律上犯錯;又指陳健強提到,律政司必須證明沒禁制令,就無法有效遏制禁制行為,以及禁制令可否產生比刑罰更大阻嚇效果,是過於嚴苛及錯誤的法律測試。 對於法官認為禁制令無真正功用,律政司反駁指法官不遵從行政長官對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評估,行政長官已經證明禁制令所涉的四項非法行為構成國安風險,因此法庭處理涉及國安事宜時,行政長官的意見必須給予最大比重。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至於原審法官裁定,倘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令“動機清白”者或會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律政司在文件中直指原審法官有關看法錯誤,強調即使沒有頒發禁制令,現行刑法對有關行為的禁止已經具有震懾作用,也將繼續存在,而禁制令只是放大現有刑事責任的震懾作用,以更有效地預防、制止有關四種行為,旨在維護國家安全。 此外,就法官認為批出禁制令會造成“一罪兩審”,律政司表示,法庭會確保被告不受任何不公平待遇,認為禁制令及刑事檢控同時並行,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項非法行為。 律政司強調,原審法官錯誤地誤讀或無視了禁制令的效用,包括要求互聯網平台運營商從其平台上刪除有關不當內容時,須出示有效的法庭命令證明等。(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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