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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訂惡劣天氣下工作守則 極端情況上下班與八號風球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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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11:02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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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5月3日電 因應去年9月世紀暴雨,特區政府首次發出“極端情況”的經驗,香港勞工處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訂明當“極端情況”生效時,僱員上下班安排與熱帶氣旋八號或以上信號及黑雨時相同,如果員工必須當值,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受颱風“海葵”殘餘影響,世紀大暴雨去年9月7日晚間至8日襲港;香港首發“極端情況”警告,黑色暴雨信號破紀錄持續逾16小時,多處內澇。因應此次經驗,勞工處檢視《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並於昨日(2日)公布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勞工處指,如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除與僱主就此情況下已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提早下班或到安全的地方暫避。如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結束,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讓仍在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

如必須安排僱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應預先與他們商討及協定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及“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勞工處表示,由於自然災害屬無可避免,對於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扣減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或要求僱員以額外工作時數補償他們未能上班而減少的工作時間。 

勞工處指,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員工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完)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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