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申文: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有哪些不為人知的故事?香港新聞網6月6日電(記者 王少喆)近日,國際調解院公約正式在香港簽署,該院將成為全球首個專門處理國際爭端的政府間法律組織。作為少有的落戶亞洲的國際組織,國際調解院的誕生背後有哪些故事?它能處理當前的哪些國際糾紛?是否是一些人認為的“小國弱國俱樂部”?就這些問題,香港中通社、香港新聞網書面採訪了廣東工業大學全球治理與區域國別研究院研究員申文,全文如下: 1、此次國際調解院成立,並落戶香港,背後有哪些不為大眾熟悉的故事? 申文:首先,談談國際調解。在香港創設的國際調解院是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一大創舉。作為人類社會解決爭端的方式,調解有著悠久的歷史。《周禮》中《地官·司徒·調人》就有相關記載,“調人”就是專職調解的官員,負責調解民眾糾紛。近代以來,國際調解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常用的爭端解決手段:調解是《聯合國憲章》第六章明確規定的和平解決衝突的方式;聯合國、歐盟、非盟等眾多國際或地區組織都具有調解功能,聯合國秘書長和他的特使們常年在各熱點地區間奔波;美國、前蘇聯等大國都是重要的調解者,有人統計過,二戰到冷戰結束的幾十年間,美國提供了90多次調解,蘇聯也有17次,像挪威、加拿大、卡塔爾、瑞士等中小國都積極在國際上開展調解斡旋。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當前在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國家間和平解決衝突等諸多領域應用廣泛,但總體上國際調解仍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 為什麼呢?主要是因為:一方面,在國際爭端解決體系中,沒有進行調解的專門常設機構,國際上多數調解機構是某個組織的一個部門、分支或者委員會,這樣調解在國際爭端中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另一方面,由於涉及面廣、成本高、一些爭端和衝突發生在邊遠地區等原因,使得許多調解者難以介入衝突或者衝突方不尋求調解。例如,根據統計,當前國際上正在進行的衝突達到55起,達到冷戰後的一個高峰,但是約一半以上衝突得不到調解。所以,本次在香港設立的國際調解院將成為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這是對現有國際常設爭端機構的重要補充,亦是一項重要的國際公共產品。 事實上,香港已具有非常良好的國際爭端解決基礎。英國的一項調查發現,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歐洲以外最受歡迎的首選仲裁機構”、全球第三大仲裁機構。我們可以從國際性和人才兩方面來看,在國際機構方面,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合作項目辦公室等多家國際機構已進駐香港;從人才儲備上看,香港目前有超1.3萬名執業律師,其中3000多人有國際法律資格,人才儲備充分。因此,可以說,香港作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已經得到國際認可。有消息稱,國際調解院帶火了香港的國際法律業務,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數據顯示,2022年調解院成立消息公佈後,涉外法律咨詢量暴漲300%。這則消息的背後,是香港厚重的國際爭端解決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香港國際調解院的選址也別具考量。國際調解院選址香港舊灣仔警署,是一棟歷史建築。此樓建於1932年,臨近維多利亞灣,處於填海而成的地段上,是上世紀20年代填海計劃唯一幸存的遺跡,具有殖民時代建築特色。抗戰時期,它曾遭到日軍炮火的重擊。上世紀90年代,一度有過將其拆除的傳聞。但最終灣仔區議會於2006年通過保留動議。2009年,它被列為香港二級歷史建築。由於複雜的原因,這棟建築甚少開放使用,香港民政事務局甚至考慮將其改造為飯店。因此,如何對其活化再利用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國際調解院議決定在香港設立總部後,它被選為調解院辦公樓,港府斥資4.67億對其進行改造,2024年5月動工,預計最快今年底或明年初開幕。一個曾經的殖民執法機構舊址,一棟長期得不到合理使用甚至差點被拆除的歷史建築,在當下舊貌換新顔,將要成為一個新的國際爭端解決中心,去排解各類國際紛爭。想必這是對這棟歷史建築最好的活化。 2、國際調解院落戶中國香港,從中國國家的角度,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申文:當前,中國與世界的關係與互動進入新的時期,作為一個致力於用和平方式實現民族復興的大國,中國希望在爭端解決領域帶來不一樣的思路和實踐,提供一種新的選擇。我認為,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當前中國發起設立國際調解院,并落戶香港,有如下原因: 一是,回應國際社會希望中國發揮更大作用、承擔更多國際責任的期待。中國已經由原來的地區性強國成長為世界性大國。越來越多的國家,尤其是長期飽受各類爭端困擾的地區和國家,希望中國能幫助爭端的解決。 例如,非洲一些國家明確提出對於非洲地區(例如蘇丹等地)衝突,中國是理想的調解方,因為一些非洲國家領導人對西方不太有信心,對中國支持的調解會更放心。時代潮流要求中國積極承擔國際責任和義務,弘揚國際公正道義。中國充分意識到了這點,也做出了回應。實踐中,中國於2023年初成功調解了沙特與伊朗關係,併發表《中沙伊三方聯合聲明》;當年3月,針對延宕近兩年的俄烏衝突,中國發表了《關於政治解決烏克蘭危機的中國立場》文件,并派遣特使前往歐洲多國探討政治解決危機的可能;2024年,巴勒斯坦14個內部派別在北京達成和解,結束17年的分裂局面,成立臨時民族和解政府。事實上,自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已經在既有的基礎上更加積極進行調解或斡旋。當前緬甸民族武裝衝突,南蘇丹衝突都有中國外交官的身影。聯合國官員稱中國是最活躍的國際調解者。所以,推動設立國際調解院是中國對世界期待的一種回應。 二是,當前中國比以往更需要和平穩定的外部環境,推動設立國際調解院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 當前中國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既面臨美國的“極限施壓”,也面臨著外部爭端與衝突帶來的擾動。作為正在“爬坡”的大國,沒有和平穩定的外部環境不可想象。以往,對於“和平與穩定”的供給,中國是被動的一方,對於一些外部爭端,中國堅持韜光養晦,采取克制立場,主要通過內部調整的方式對衝外部動蕩帶來的影響。但是當前中國的國力今非昔比,有信心有能力提供“和平與穩定”,可主動塑造更為有利的環境。在海外,經過多年經營,中國利益遍佈全球,在周邊、拉美、非洲地區,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均有大量投資和基建合作,與這些地區人員往來頻繁。但近年來,在北非、中東、南亞等一些熱點地區,中國的海外經濟利益甚至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屢屢因為不穩定地區形勢、突發或升級的爭端,遭受重大的物資損失或人員傷亡。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有效的國際爭端管控符合中國的利益。中國推動設立國際調解院,希望將其作為一個制度化的抓手,通過提供更有效、低成本、短周期的國際調解,吸引更多國家和利益相關方,更積極主動將爭端提交國際調解院解決,以達到最終實現和平穩定的目的。通過和平解決爭端,達到維護中國自身利益,這是一種雙贏。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需要指出的是,在管控衝突與爭端領域,中國不希望照搬西方的模式,而是提供一些新思路。對於國際爭端,尤其是國家間衝突,西方也有以和平的、管控的一面。但即便以調解、談判的方式管控衝突,美國等西方國家在動機上具有較強的功利性。他們在方法上更多依靠以威逼、威懾等手段強迫衝突方接受“和平”,或是以經濟或軍事資源與衝突方交換“妥協”,對於衝突方本身的意願關注較少。中國不希望這樣。中國有“和為貴”、“和而不同”、“協和萬邦”、“兼愛非攻”等真正和平的理念,新中國成立後又首創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當前,中國在內部和外部多個場合提出“要堅持以對話解決爭端、以協商化解分歧”,這表明在解決國際矛盾和分歧時,中國主張通過“對話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對話協商”實際上是對和平解決衝突手段的一種靈活與概括的表述。在實踐中,“對話協商”的指向較為明確,它一般包括談判、調查、斡旋、調解與和解等國際法上公認的解決方法。其中,調解就廣泛應用且有東方特色。所以,中國推動設立國際調解院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它是中國傳統爭端解決理念和外交實踐自然延續的產物。 當然,我們也要注意,中國將這樣一個國際爭端調解機構設立在香港的獨特考量。香港作為聯繫東西方的紐帶,尤其是中國與英語世界的橋樑,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作為前英國殖民地,香港保留了普通法的傳統,與當前國際爭端的解決制度(尤其是國際商事爭端)可以無縫銜接。同時,香港還是國際金融中心、貿易航運中心,這有利於減少國際調解的成本。上面也提到,香港還具備國際法律人才、國際機構眾多的優勢。這些都是將國際調解院設在香港的原因。對香港而言,國際調解中心的設立將吸引更多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等機構進駐,提供更多就業機會,還有利於加強香港作為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規劃的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3、國際調解院能幫助當前哪些國際紛爭的化解? 申文:首先,我們可以從受理案件的範圍來看。國際調解院的定位是首個全球性專門從事調解的國際機構,它對受案範圍做出了很寬泛的設定。根據《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下面簡稱《公約》)的規定,它的受案範圍包括三個方面:國與國之間的糾紛,一國與另一國國民之間的爭議,以及私人主體間國際商事爭議。《公約》還規定締約國和非締約國都可以提交爭議。這樣的設定幾乎將國家間衝突、國際貿易爭端、國際投資爭端等當前國際爭端的主要類型囊括其中。調解以自願為基礎,所以理論上說,一般只要當事方一致同意,都可以將彼此間爭端(或爭端尚未發生前的分歧)提交到國際調解院。當然,新成立的調解院肯定不是來者不拒,它做出了一些限制。 《公約》明確規定了幾類爭端國際調解院不負責調解:一是,涉及第三國且第三國不事先同意調解的爭議,也就是說爭端國間的爭端如果涉及到第三國,爭端方想要通過調解院調解必須要取得第三國的同意,為了防止出現第三國反對的情況,調解院要求爭議國在提交爭端的時候就要把情況說明,第三國也可以通知調解院說明情況,舉個例子,如果越南和菲律賓就南海某島嶼主權爭議提交到調解院,作為第三國的中國不同意,調解院就不能提供服務;第二,國家間爭端中被聲明明確排除的爭議,《公約》規定一國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向調解院聲明某類爭議“不適合”調解,例如領土主權、海洋劃界等,如果該國做了此類聲明,那麼調解院就不得向該國提供此類的調解服務;第三,私人主體間國際商事爭議中一方為個人、家庭或家居目的進行的交易引起的爭議,這個排除性規定是國際商事規則的通例,《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等國際商事調解公約都做了類似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國際調解資源被個人消費引起的爭議浪費,這類爭議標的額往往比較小。 當然,我們更要看實際的情況。從當前的實際來看,作為新成立的機構,國際調解院固然有很大的成本、規則、區位的優勢,但其成效和聲譽需要時間的積澱。一些國家、國際組織處於觀望狀態,西方甚至有所質疑,覺得是另起爐灶。所以,短期內期望國際調解院能為解決國際紛爭發揮廣泛且重大的作用不切實際。近期來看,國際調解院最可能開展調解的紛爭應該是締約國間的爭端,包括締約國國家間涉及外交關係、自然資源、環境問題、航線等方面的爭端、以及締約國間涉及投資貿易等方面的爭端。 如果仔細留意一下締約國名單,可以發現這些締約國之間其實紛爭不少,例如,巴布亞新几內亞與印尼間存在難民問題,巴布亞新几內亞與所羅門群島之間存在海洋資源的問題,埃塞俄比亞與蘇丹之間存在領土爭端,等等。這些都是國際調解院潛在且可能的調解對象。當然,有些締約國後期可能在一些敏感領域或者問題上發出“不適合”調解的聲明。但不管如何,若能够在締約國間的紛爭管控上取得進展,將會是很好的廣告。再有,考慮到香港是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一些國際貿易、投資糾紛鑒於國際調解院的成本優勢很可能會試水國際調解院,這類國際糾紛會是國際調解院重要的案件來源。 4、有聲音認為,目前國際調解院首批締約國基本上都是小國弱國,較少西方大國的參與,因此國際調解院意義和代表性不高。我們應該怎麼看? 申文:這個看法是不够客觀的。首批簽約國共有33個,除了白俄羅斯和塞爾維亞,都是亞非拉國家,還有不少太平洋島國,即便是白、塞兩國也是傳統意義上的東歐國家,算是歐洲的發展中國家。因此,似乎除了中國,確實多數締約國是人們印象中的“小國”“弱國”。給人的直觀感覺就是中國領著一群窮哥們在“另起爐灶”。 但是,這并不是說只有這些“窮哥們”參與,缺少大國中等強國就意義不大。相反,意義正在其中。現實中,正是這些國家是國際調解供給的需求方,也是國際調解無法完全覆蓋的對象。他們希望爭端得到公正合理的管控,是真正希望得到國際調解的。但既有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往往成本高昂。例如,在海牙國際法庭打官司基本上需要耗費5年以上,西方國家的國際律師費成本按數千美元/小時計算,還有一些國際爭端機構完全被西方把持,對於這些欠發達的國家和其民事主體負擔很重也缺乏公正。 為解決這些問題,國際調解院設計了一些針對性規定,例如,在時間上,國際調解院調解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成本上,調解成本主要是調解員的報酬和一些基本的服務費用,而調解員名單由調解院和締約國共同指定,所以費用上是很實惠的,程序上也能確保公平公正。這對這些締約締約國其實很有吸引力。目前首批簽約國都是當前和中國關係友好,志同道合的國家。他們出於對中國的信任才參與這一由中國推動設立的組織,所以,首批簽約的國家是真正希望調解院解決問題的。實際上,這樣的安排真正的能够讓處於起步階段的調解院發揮應有作用,而不是陷入空談。相反,如果盲目的追求強國大國加入,可能起不到效果,因為大家都知道涉及大國的紛爭是很難調解的。 再有,從整體上看,這33個簽約國其實并不“弱”并不“小”。分析名單,可以看到當中有中國、印尼、巴基斯坦這樣的大國和中等國家, 而33個國家總計人口20億左右,佔地球人口約四分之一,33個國家超“全球南方”國家總數(約150個)的五分之一。從這些數據看,這個群體“弱”“小”嗎? 最後,我們還要從發展的眼光看調解院。《公約》確立了清晰完備的加入機制,并秉持開放包容的姿態,歡迎其他國家加入。從以往中國推動設立國際組織的經驗看,國際調解院成員會越來越多,能够解決分紛爭越來越多是毫無疑問的。(完) 【編輯:王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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