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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具五特點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5月21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5件典型案例,聚焦中國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兼顧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合法權益,破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債務清償難題。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圖源: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據介紹,本批案例覆蓋遺產管理人的確定程序、虛假放棄繼承的法律後果、酌情分得遺產的認定、遺產管理方式的探索、遺產管理費用的清償等問題,具有五大特點。 一是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意願。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中明確了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依法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是堅決遏制“假放棄真逃債”行為。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同時佔有、處分遺產,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應負的債務清償責任。 三是自願幫扶較多者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四是對下落不明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可以提存。繼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參照“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申請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下落不明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可以交由公證處通過提存方式代管。 五是遺產管理費用優先受償。遺產管理人清理、保管、評估、拍賣、訴訟等履職費用,係為全體利害關係人共同利益產生的共益債務,在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可從遺產處置價款中優先支付。(完) 【編輯: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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