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實施在即 具里程碑意義香港中通社北京6月24日電(香港中通社特約記者 莊恭)中國國新辦2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民族工作有關情況。該法將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國家民委主任陳瑞峰稱該法具里程碑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在發布會上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一部“含憲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對此,中國社科院民族學與人類學所研究員周少青認為,該法是對憲法關於國家統一、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等核心精神的直接映射與制度落實。憲法確立了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憲法秩序,民族團結是國家最高利益之一。 西方一些聲音指責該法“違憲”,周少青稱,這是典型的概念錯位與範式霸權。西方常以個人主義的自由權利範式來裁度中國的民族事務法治實踐,無視中國憲法對整體性國家建構和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根本定位。該法不僅不違憲,反而是憲法精神在民族事務治理領域的具體化、法治化體現,是維護憲法權威的生動實踐。 該法是中國30多年來首部設置序言的法律,受訪專家認為,這是中國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反映了該法在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中的特殊地位。中央民族大學中華民族共同體學院執行院長嚴慶表示,帶有序言的法律通常是解決國家某一領域重大問題的法律。該法序言按歷史脈絡逐層遞進,詳述立法緣由。 發布會上,中國官員還回應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關係,指出兩部法律涵蓋範圍不同,內容各有側重,相輔相成,并行不悖、有機統一。周少青表示,兩者同源於憲法,是憲法統攝下民族事務治理法律體系的兩大支柱,絕非替代關係。 嚴慶認為,新法出台是順應少數民族人口大流動、大融居的新趨勢,民族事務已演變為全領域、全方位的社會治理議題,因此需要一部能在全國範圍內調節民族關係的法律。新法填補了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如何開展民族工作、構建民族工作格局的法律空白。 對所謂“強迫勞動”“同化少數民族”“長臂管轄”“強迫寄宿”等抹黑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說法,中國官員也在發布會上進行了逐一駁斥。 針對新法內容“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雷建斌指出,世界上有100多個主權國家在憲法裡明確規定了通用語言文字,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所以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中國憲法規定的責任。 雷建斌強調,不能把國家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群眾學習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這兩者對立起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推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准化和信息化建設,支持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保護。 周少青認為,西方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抹黑,本質上是意識形態偏見與地緣政治操弄的結合。他們習慣用“同化”“壓制文化多樣性”等西方族裔民族主義的陳舊話語來誤讀中國,其根本目的是企圖利用民族問題牽制中國發展。中國要以客觀的治理成效和扎實的法理邏輯,向國際社會闡明中國以“共同體”超越“族體壁壘”的法治智慧,打破西方在民族人權領域的話語壟斷。(完) 【編輯:李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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