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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機構三讀增訂“虐殺嬰幼兒罪” 加重虐童刑責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7月18日電 台立法機構18日三讀通過台“刑法”修正案,增訂“虐殺嬰幼兒罪”,對於以凌虐方式殺害7歲以下幼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台灣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姆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案引發台灣輿論關注,兩惡保姆於今年5月分別宣判無期徒刑和18年有期徒刑。案件也引發對嬰幼兒立法保護的關注。 這次修法新增“虐殺嬰幼兒罪”,明定對未滿7歲幼童犯下殺人罪的刑責。三讀條文規定,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倘虐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凌虐未滿7歲者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北街景。(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條文還規定,對7歲以上未滿18歲者,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7歲以上未滿18歲者,意圖營利而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剴剴可以好好的睡了”。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廣泛討論時表示,“刑法”的修訂,是要多一條“虐殺嬰幼兒罪”,針對殺害未滿7歲的嬰幼兒,有獨立成罪的保護必要,因為當嬰幼兒被施暴者虐待,完全沒辦法抵抗,更沒辦法幫自己說話。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表示,他們不是在懲罰所有父母,也不是要製造寒蟬效應,而是要嚇阻那些已經失去人性、甚至以虐童為手段發洩情緒、牟取利益的人,讓這些人知道,虐童可能就是死刑,不會有退路。(完) 【編輯: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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