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喪屍煙彈”氾濫看台灣政治“系統性失靈”香港新聞網7月3日電(記者 馮秋榆) 近期,“喪屍煙彈”在台灣氾濫,衍生大量毒駕釀成嚴重死傷,還帶來校園“藥頭”等毒害青少年的問題。為什麼在中國大陸和香港早就被列管的依託咪酯直到近日才在台灣列入一級控管?專家在接受香港新聞網專訪時談到,此次台灣應對新型毒品延宕帶來的社會創傷,彰顯了西方式民主的“系統性失靈”。
吸食依託咪酯後會出現異常的抖動行為,故俗稱“喪屍煙彈”(圖源:社交媒體截圖) 台灣“喪屍煙彈”毒駕氾濫 列管延宕引民眾不滿 台灣“中央社”消息:47歲林姓男子7月1日駕車在苗栗縣竹南鎮逆向衝撞對向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員傷重不治,警方在肇事車上發現針頭及依託咪酯電子煙。近期,“喪屍煙彈”在台灣氾濫,“毒駕”成為台灣社會的關注焦點。台灣警政署在今年5月24日至6月27日的“強化查毒駕、緝毒項目”中,查獲毒品煙彈5894顆、毒駕案件3676件,令台灣民眾怨聲載道。 吸食依託咪酯後,無法思考和控制身體,會出現異常的抖動行為,故俗稱“喪屍煙彈”,常以電子煙作為載體,因外觀隱蔽、施用便利,衍生多起重大毒駕肇事傷亡案件。 2023年9月,台灣警方首次查獲依託咪酯,但由於當時尚未列管,只能依據《藥事法》處理,處罰力度遠不足以震懾犯罪。後因濫用情況日益嚴重,台“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於2024年6月決議將其列為第三級毒品,其後又因屢見毒駕釀重大死傷事故,甚至導致2名警察死亡,當年11月再升為二級。 台灣中時新聞網報道指,台“法務部”在2024年11月的行政院會宣揚“新世代反毒成效”,稱每年平均施用毒品人數下降1.1萬人,遭台北、新北和桃園與會副市長當場質疑中央數據未反映實情。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當場質疑說:吸毒型態不斷轉變,用毒群眾大量移轉到白領中,傳播容易、用毒年齡下降,隱蔽性高、檢測難度大,“黑數”無法在報表顯現。此外,因源頭檢驗能量不足,使好不容易掌握的風險個案,因舉證不易而錯失公權力介入良機,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也在當場爆料:有網友在臉書成立“依託咪酯”交易社團,可現金面交。“有人竟可公然在台北市街頭販毒,難怪毒品這麼氾濫!” 依託咪酯半衰期約僅2~3小時,只要拖延時間,就可能由陽轉陰。一方面,是不斷以化學式“變身”躲避警方追捕的新型毒品,另一方面,是台灣主管部門的忽視以及“恐慌升級”時仍面臨的繁瑣列管程序,導致空窗期長令此類毒品氾濫,延宕至今年6月27日起才被列為第一級毒品。 台灣網友在社交媒體怒言:“撞死一堆無辜老百姓,法務部現在才動起來?”“最重判死刑?那也要有死刑啊!” 另據報道,依託咪酯被製成煙油以電子煙使用,台灣警方日前抓到188名學生與青少年,作為供毒“藥頭”。電子煙毒品成為台灣校園安全一大隱患。 台灣食藥署數據顯示:依託咪酯毒品2022年檢出0件、2023年檢出22件、2024年檢出2779件、2025年檢出2萬零727件,2026年1~2月則檢出3768件。 據台灣尖端先進生物醫藥公司統計,2025年,其毒品證物檢驗收件數年增達60%。
台灣網友對列管延宕怨聲載道(圖源:社交媒體截圖) 學者:立法延宕貽誤禁毒時機 為什麼台灣行政機構對依託咪酯的管制需要較長時間?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助理教授艾民偉在接受香港新聞網專訪時分析認為,主要涉及兩方面因素: 首先,台灣地區法定管制程序和跨部門協調機制決定了新型毒品列管通常需要一定週期。根據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管理規定,新型物質是否列為毒品,通常需要主管機關綜合檢警查緝、醫療衛生監測、邊境查驗以及國際毒品預警等多方面信息,評估其藥理作用、成癮性、濫用情形及社會危害,再由相關專家委員會進行審議後決定是否納入管制。對於已列管物質,如果需要調整毒品分級或擴大至結構相似的衍生物,往往還需要進一步完成風險評估,並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 與此同時,依託咪酯濫用涉及毒品管理、藥品管理、電子煙監管、邊境查緝等多個政策領域,衛生、司法、警政、財政(海關)等部門需要進行跨機關協調,在證據整合、執法銜接和政策執行方面均需投入一定時間,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整體治理效率。 其次,黨派競爭也可能進一步延長部分政策調整的時間。台灣地區涉及毒品防制、電子煙監管及相關法律修正的重大政策,在部分情況下需要經過行政機關與立法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當朝野政黨對於政策優先順序、監管方式或法律內容存在較大分歧時,相關法案或修法進程可能受到影響。此外,利益集團也可能通過公開意見表達、政策倡議或合法遊說等方式參與公共政策討論,使政策形成過程更加複雜、緩慢。 “這其實觸及到了西方式民主的制度設計問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過度割裂,單一部門無法快速應對快速迭代的新型毒品;政黨競爭優先選票與政治攻擊,公共安全議題工具化;醫藥、煙草、化工資本等利益集團合法遊說,干預立法,延緩管制。這些因素最終導致行政部門反應遲緩,難以快速應對民生問題。尤其是當黨派對立出現的時候,上面的治理問題就變得更加複雜,體現出一種‘系統性失靈’。” 艾民偉說。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助理教授艾民偉(採訪對像供圖) 禁毒高效及時 香港刊憲“先訂立、後審議”現制度優勢 中國大陸早在2023年10月就已列管為毒品禁止吸食;香港《2025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於2月14日刊憲後立即生效,將依託咪酯及其三種類似物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管制,販毒、製毒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服用依託咪酯等最高刑罰為判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 同樣面對快速變異的新型毒品,早行動一年多,香港的反毒成效從數據上看就已立竿見影。 港府6月12日新聞公報顯示:2025年1-11月,嚴重毒品案1179宗,比2024年同期上升14.7%。其中大約30%涉及依託咪酯。2026年首季涉及毒品罪行的被捕人數較2025年同期下降11%(由940人下降至833人),21歲以下青少年方面,2026年首季被呈報吸毒的人數為266人,當中115人吸食依託咪酯。 艾民偉分析表示:如果要避免這樣的問題,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賦予行政部門一定的緊急管制權。香港特區在新型危險藥物管制方面採用了較為靈活的附屬法例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通過制定附屬法例,將新型危險藥物納入管制,並於刊憲後立即生效,再交由立法會依“先訂立、後審議”程序進行監督。“這種制度在面對快速出現的新型毒品時,能夠縮短正式立法所需時間,提高行政響應效率。” “然而在黨派對立的社會中,這樣靈活的制度設計可能難以實現。因為一切向選舉看齊,民生安全議題被黨派化。最終承受影響的還是普通民眾。” 艾民偉說。 香港亞洲研究中心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彭念在接受香港新聞網專訪時談到:在應對毒品問題上,香港通過“刊憲”首先提高了公眾對於這一毒品危害的認識,他強調:“這一點非常重要,在最基礎的層面阻斷毒品的傳播渠道。是對犯罪分子的震懾,懲罰的措施也比較嚴格。同時,有法可依,後續處理此類毒品的犯罪會更加順暢。”(完) 【編輯:馮赫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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