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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原副市長高朋受賄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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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9:16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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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通社9月10日電  9月10日,中國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北京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受賄、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高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高朋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北京市原副市長高朋受賄、玩忽職守案一審宣判。圖源:央視新聞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被告人高朋利用擔任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融資建設部經理、副總經理,北京地鐵十號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北京市豐台區副區長,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順義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個人在入職晉升、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86萬餘元。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高朋擔任順義區區長、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籌建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選址及後續收購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鑒於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玩忽職守所造成的損失大部分已挽回,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高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高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完)

【編輯: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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