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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改會倡律師按仲裁結果收費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2月15日電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15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例容許律師可以在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提高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現時,香港禁止律師為訴訟和仲裁的法律程序訂立“與結果有關的收費”協議,然而,除新加坡外,所有主要仲裁地均准許某種形式的收費協議,而新加坡亦正考慮實施同類安排。 報告建議,容許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三種收費協議,即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 按條件收費是指當事人同意在仲裁取得成果後,向律師支付一項額外費用,數額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為律師應收取費用的額外某個百分比。 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指律師只在當事人在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方可收取費用,而費用為該“財務利益”的某個百分比。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指根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律師會就期間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一定費用,並只在當事人在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的情況下,再收取根據該“財務利益”計算的額外費用。 有關建議改革僅限仲裁和相關法院程序,不擴及任何其他香港法院程序。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澤銘表示,在全世界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有律師收費與仲裁結果掛鉤的安排,有關安排對香港仲裁競爭力非常重要;不是讓律師賺更多錢,而是提高整體服務水平。(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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