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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香港電子和電子廢物出口前須經進口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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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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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10月30日電 《202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30日在香港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明年起將規管範圍有“屬危險”擴展至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在出口前,必須事先取得進口國和過境國的同意。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此舉因《巴塞爾公約》修正案最新要求,明年起將規管範圍有“屬危險”擴展至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生效後首6個月為適應期。

  謝展寰指出,中國是《公約》締約國,故香港亦須透過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將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管制範圍擴闊至涵蓋所有電器和電子廢物,以對接國家政策。《條例草案》修訂後,任何電器和電子廢物,不論有否受污染和不論進出口香港特區的目的為何,由明年1月1日起,均須領有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新法例生效的首6個月將定為適應期。

  他提到,今年6、7月諮詢了業界約240個持份者,並在7、8月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和環境諮詢委員會,均對此不持異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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