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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新法防職場霸凌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6月24日電 為遏制機關單位內職場霸凌現象,台灣立法機構24日三讀通過修法,明確定義職場霸凌、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等,也明定機關首長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罰新台幣100萬元。
去年台勞動力發展署北分屬長謝宜容霸凌案曝光後,陸續有不同機關、部門曝出霸凌案,揭開台灣公務機關大範圍存在的職場霸凌現象。 為遏制職場霸凌,台立法機構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為,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逾越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侮辱等方式,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受害。 修正案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可依法提起申訴,對涉嫌霸凌及知曉霸凌但未採取措施者都會進行懲處;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被認定存在職場霸凌,最高將處以100萬元罰款。 台勞動部門去年一名公務人員在辦公室內輕生,調查後發現輕生原因為不堪謝宜容職場霸凌。事發後謝宜容獲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等人包庇,甚至稱謝宜容霸凌行為“目的良善”,引發輿論激烈爭議與廣泛批評。(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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