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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點擊香江:完善選舉制度“修例”草案體現三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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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2:35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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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聞網4月14日電 昨天上午,行政會議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在昨日下午舉行的記者會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就完善選舉制度“修例”草案作了說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案後,特區政府落實選舉修例草案的措施,引起了全港社會高度關注。

  如果把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比喻為一個重大工程,人大“3‧11決定”是“規劃圖”,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設計圖”,那麼,特區政府《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就是“施工圖(草圖)”;立法會審議通過後,正式的“施工圖”就面世了。“施工圖”水平如何?從已公布的細節看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草案》對落實全國人大“3‧11決定”和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將發揮積極作用,在香港政制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系統完整,銜接緊密

  完善選舉制度堪稱“複雜的系統工程”。全國人大“3‧11決定”指明了大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3‧30”修訂案明確了重要原則;如何讓目標和原則變成具體措施?這需要下一番功夫。

  《草案》可分為三個層次來看。一是5項條例的修改涉及內容較多,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二是3項條例需要做輕微修改,包括高等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條例、旅遊業條例;三是24條附屬法例需要修改。這可概括為“5+3+24”修訂體系。

  僅從涉及範圍看,《草案》的“工程量”就很大;再從具體內容看,5個主體條例修改較大。其中,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條例,事關對選委會的重構,可以說是“平地起高樓”,“工程量”更大。從現在公布的信息看,“5”和“3”和“24”之間實現了有效銜接,環環相扣,體現了人大“3‧11決定”的目標和人大常委會“3‧30修訂案”的原則,系統性強,銜接緊密,織牢了“安全網”,可以有效防止“港獨”勢力和外國反華勢力的政治代理人進入香港政權機關。

  重點突出,規則明晰

  選舉制度出現漏洞的緊要之處在選委會和立法會,《草案》突出了修訂選委會條例和立法會條例兩大重點。

  選委會被賦予了更多、更重要的職能,是選舉工作的“穩定器”與“安全閥”,《草案》在這部分着墨較多。比如,明確了選委會第五界別為兩個分組、共300人。一個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分組,另一個是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分組。這個界別的增加,可有效提升愛國者在選委會中的佔比,為實現“愛國者治港”的目標提供了堅實保障。

  修訂立法會選舉條例也是一個重點,《草案》明確了幾個關鍵問題。一是明確廢除區議會(一)、區議會(二)。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區議會如今已經被攬炒派騎劫,成為反中亂港勢力的政治平台,嚴重偏離了基本法對其“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的職能定位;廢其“武功”,合法合情合理。二是明確了立法會議員“四三二”的席位分配。其中,明確了全港分為10個選區,每區兩名。“四三二”的陣型有利於選出維護香港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人士進入立法會,杜絕以往“少數人騎劫大多數”的局面,對於提高香港的管治效能具有重大意義。

  此外,《草案》明確了一些重要規則。在涉及“立法會選舉”中,明確了“誰可參選?”“提名門檻”“選民基礎”“投票方式”四個重要問題。在“重構選委會”中,明確了宣誓要求,所有選委會委員須作出宣誓,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法定要求和條件,並引入處理違反誓言的機制。在涉及“資格審查”中,明確了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這些重要規則是確保“愛國者治港”落到實處的關鍵,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優化安排,寬嚴相濟

  《草案》在選舉工作的安排上,主要有四項創新之舉,可以用八個字概括:嚴格、效率、透明、溫暖。

  嚴格。為了保證選舉依法進行,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兩項重要建議:一是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借公開活動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二是任何人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這是基於香港實際做出的修改。近年來,反中亂港勢力為達到政治目的,無所不用其極。戴耀廷等人竟然搞出了非法“初選”的醜劇,嚴重破壞了選舉制度,企圖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因此,完善選舉制度的本質涉及顛覆與反顛覆、滲透與反滲透的鬥爭。以上兩條措施,可防止“港獨”分子破壞選舉。

  效率。《草案》明確了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選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票站人員用電子儀器核對和發票,不再使用其他資料。這個變革將極大的方便選民,也提高投票工作的效率。

  透明。《草案》明確了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規定,只限於傳媒、政黨和候選人本人查詢登記冊,遮蔽登記冊上的部分個人資料,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擴展至所有新選民登記申請。這些變革既保持了透明度,又保護了選民隱私,防止有關人士被“起底”,可謂“透明有度”。

  溫暖。《草案》明確了票站主任可在投票站設立優先取票隊伍,為70歲或以上長者、孕婦、患病或殘疾人士優先安排投票。這是特區政府對長者和弱者的關愛,也體現了選舉的公平。

  有了一幅精雕細琢、刻畫入微的“施工圖”,在未來的日子裏,隨着選舉制度的完善,香港的美好未來值得期待!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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