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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夏博義繼續任主席是對大律師公會的最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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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09:43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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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聞網4月28日電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質疑“8·18”及“8·31”案判刑過重,妄稱“若人民無法透過和平示威宣洩民怨,或會轉向使用暴力。”這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再次公然挑戰中央底線、挑戰法律權威,也是以法律界人士身份公然為違法者張目、為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對司法者施壓的惡劣言辭。

  夏的言論一出,輿論嘩然。中聯辦迅速發表聲明指出,若大律師公會繼續被夏博義“這種喪失職業操守的外國政客把持”,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一條不歸路”。香港法律界人士也紛紛表示,指夏博義不能代表法律界,此人上任以來,利用大律師公會作為西方勢力的政治工具,踐踏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嚴重損害大律師公會的聲譽,呼籲公會盡快與其“割席”。

  大律師公會不是一個政治機構,而是一個專業組織,繼續讓夏博義這樣的政客擔任主席,是對大律師公會的最大諷刺!

  夏博義在“搏”什麼?

  中聯辦發言人稱夏博義是“反華政客”,夏博義辯解自己“並非反華政客”。那麼,夏博義到底是什麼人?他在“搏”什麼?

  今年1月,夏博義獲得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人共同提名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在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當選”主席。今年2月,英媒披露稱,夏博義是英國自由民主黨成員,因在港工作增加,以及疫情已禁止所有從英國到香港的航班,沒有時間兼任牛津市聖瑪格麗特選區議員一職,為此去信辭任議員。夏博義身份曝光,不少人質疑,這個有外國政治背景的人,能夠擁護香港基本法嗎?能夠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嗎?

  事實正如人們所擔憂的那樣,夏博義剛就任主席,就攻擊香港國安法是“恥辱”,要求特區政府“修改國安法”;近日,夏博義又為李柱銘、黎智英等人“喊冤叫屈”,稱李、黎是“溫和人士”、“和平示威”。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維護國家安全,乃天經地義,“恥辱”何來?制定國安法從來都是國家層面的權力,特區政府有何資格“修改國安法”?李柱銘乞求美國制裁香港,黎智英稱香港的遊行是“為美國而戰”,這些人每次參與的遊行都演變為暴亂,“8·18”和“8·31”集結均未經警方批准,明顯違法,這難道屬於“溫和”、“和平”的範疇?有媒體披露稱,夏博義創立的“香港人權監察”組織,其背後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1995年迄今,接受該機構資助近1500萬港元。

  由此可見,夏博義是披着“法律人士”外衣的“反華政客”。夏博義奮力一“搏”的目的,就是延續英國對香港的統治權,在香港已回歸中國20多年的背景下,還企圖令香港仍然按英國的指揮棒行事,妄想將香港變成一個不受中國制約的獨立政治實體。

  大律師公會“公”在何處?

  這些年來,大律師公會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在香港的事務中採用雙重標準,全然不顧法律尊嚴和社會公義。

  2019年“6·12”暴亂,大批暴徒撬下地磚、手持鐵枝,衝擊警方防線;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卻稱,警方向“手無寸鐵”的示威者使用“過分武力”。2019年“7·1”暴徒洗劫立法會大樓;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卻避重就輕,稱“政府若然拒絕與公眾就重大而迫切的議題對話,是違背法治精神的行徑”,將施暴的原因歸咎為特區政府沒有答應暴徒的“要求”。2019年“8·31”太子站暴力事件中,大批暴徒非法集結,掟汽油彈、縱火、堵路、破壞地鐵設施後,換下黑衣逃竄,警方在接到報警後進入太子站執法;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卻稱“防暴警察在無合理的情況下以暴力對待市民”,將“黑衣暴徒”描述成“市民”。此後,當香港暴亂愈演愈烈,出現“火燒活人”、“飛磚殺人”、破壞公私財物等暴力事件後,大律師公會卻一言不發。連大律師公會的副主席蔡維邦也看不下去了,公開辭職,稱公會在面對嚴重暴力事件時,保持“可恥的沉默”!

  大律師公會的“雙標”不僅表現在對待暴力事件上,還表現在對待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上。去年四月,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譴責前公民黨議員郭榮鏗癱瘓立法會運作,大律師公會卻稱,中聯辦“干預”香港事務;但這家“公會”對美國、英國頻頻插手香港事務,卻從不批評;因疫情影響,全國人大批准香港特區推遲立法會選舉,大律師公會稱此舉限制“人權”;但英國等國因疫情推遲選舉,大律師公會卻視為正常。

  將這一系列事件放在一起觀看分析,試問:大律師公會“公”在何處?

  香港法律制度的源頭在哪裏?

  作為香港法律界一員,夏博義不可能不懂法。但夏博義所做作為,已經完全喪失了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背離了應該遵守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大律師公會此前聲明表示“維護香港法治、基本法和支持‘一國兩制’”,夏博義這樣的政客繼續擔任主席,還能夠兌現這些承諾嗎?

  無論是夏博義,還是大律師公會,都必須明白:香港法律制度的源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這部憲法給香港特區頒發了“出生證”,並允許立法確定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基本法確立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訂明了香港“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的地方政權形式,允許香港原有法律與基本法不衝突的可以繼續沿用。因此,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法律基礎。

  如果說,普通人不明白這個法律關係,還情有可原。大狀公會及其主席都不明白,則無人相信。這顯然是有意在裝糊塗,故意誤導公眾。

  夏博義一次又一次的所言所行已經激起公憤,大律師公會的大狀們應該好好想一想,是快些和夏博義“割席”,還是和夏博義一起墜入深淵?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編輯:WANG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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