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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點擊香江:假新聞禍港久矣 動真格不可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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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10:03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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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警“一哥”鄧炳強日前在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上表示,“假新聞”與國家安全有直接關係,不少外部勢力利用在港的代理人,用假新聞、假消息的方法,在港煽動仇恨、分化社會、製造矛盾等。對於嘗試用假新聞危害香港安全的人,警方會全面調查,一有證據就會作出拘捕及檢控。

  港警“一哥”的表態,正是基於香港社會被假新聞困擾的事實。一項調查結果顯示,九成受訪者表示曾受網絡假新聞所困擾,約七成受訪者認為香港的網絡假新聞情況十分嚴重。還有立法會議員到特區政府總部外請願,促請政府以立法形式防止虛假信息散播。假新聞禍港久矣,動真格不可遲疑!

  假新聞禍港不淺

  近年來,香港的假新聞出現頻率之高、波及範圍之大、造成的破壞強度之激烈,令人觸目驚心!

  2019年“修例”風波初期,先是有人針對特區政府的“修例”草案造謠生事,稱一旦“修例”成功,香港“滿街都是逃犯,人人皆可送中”,抹黑內地司法暗無天日,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市民上街遊行,促請政府撤出所謂“惡法”。

  到了“修例”風波中期,香港“黃媒”反覆炒作“太子站打死人”“新屋嶺性侵”“爆眼女被警察所傷”等一系列假得不能再假的新聞。時至今日,根本不見太子港站“死者”的家屬露面,不見“新屋嶺性侵”的主角拿出證據,不見“爆眼女”向警方報案。但這些謠言卻在香港引發了巨大震蕩,有人三番五次到太子站“祭奠亡者”,有人不斷辱罵、指責警察,有人以“以眼還眼”的名義癱瘓香港機場。為此,筆者在整個“修例”風波中,一針見血、義無反顧地在大公報“點擊香江”專欄發表了《造謠栽贓嫁禍警隊 煽動“仇警”居心叵測》、《“以眼還眼”不見眼 祭奠死人不見人》、《一齣極其醜陋的“媒體公信力排名”鬧劇》等許多篇政論文章,同假新聞做針鋒相對的堅決鬥爭。

  到了“修例”風波後期,香港疫情爆發,應特區政府的請求,中央安排內地醫護人員為香港市民做核酸檢測,一些“毒媒”和“黃醫護”卻以“基因送中”欺騙市民,致使全港僅有兩成市民接受普檢,為後來第三波疫情的爆發埋下了隱患。如今,又有人造謠稱,內地疫苗質量差,蠱惑市民不去打疫苗,本港的疫苗接種明顯遲緩。

  可以說,假新聞是另類病毒,嚴重破壞香港社會的肌體。假新聞滿天飛,令香港社會被騙子和瘋子劫持,失去了理性。2019年黑暴期間,就連美國彭博社也說了句大實話:“假新聞和謠言正煽動香港暴力與憤怒”。

  不能偷換“新聞自由”的概念

  有人經常把“新聞自由”掛在嘴上,作“擋箭牌”。但“新聞自由”並非“假新聞自由”。有句名言叫“言論自由,事實神聖”。筆者畢業於復旦大學新聞系,所學的第一課就是“言論自由必須建立在事實真實準確的基礎上,否則就是沒有根基的大廈。”

  在2019年香港的持續暴亂期間,人們看到“身穿反光衣是記者,除下反光衣是暴徒”的一幕幕屢屢上演。當年9月,當警察拘捕假記者時,“香港記者協會”立即發表聲明宣稱:“不宜動輒捉拿假記者,或要求記者在採訪時必須配備認可的記者證”、“在香港,當記者沒有統一的要求”,並稱這是“香港和內地的重大區別”,否則就是侵犯“新聞自由”。說出如此外行的話,令人詫異!顯然,香港記協要維護的“新聞自由”,包括“假新聞的自由”。香港記協堪稱“香港假記者協會”“A貨代言人”!事實上,在2019年黑暴期間,150港元就能在“香港記協”辦一個“記者證”。亦有人披露,一些大中學生到“香港記協”辦“記者證”,費用最便宜可以只花費20港元。香港記協是假記者的“助產士”和“保護傘”。

  新聞媒體的監督權被稱為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記者被稱為“無冕之王”。既然是一種公共權力,就不能濫用,而應賦權給那些有能力、有良知的人;既然是“王”,就應有“王者風範”,報道務必做到客觀、公正、中立。記者須有從業“門檻”,如同醫生、律師等職業需要具備從業資格一樣。這個道理並不複雜,香港記協卻墮落到如此地步,令人不齒!

  在假新聞的背後,還有若干“黃媒”,他們口口聲聲“追蹤真相,守護公義”,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胡編亂造。凡是特區政府和警方採取的行動,它一律攻擊、抹黑;凡是與內地有關的事情,它一律污衊、中傷。在反中亂港勢力的操縱下,真相被扭曲,輿論被操弄,情緒被煽動,市民被裹挾,令香港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亂。

  依法“打假”要除惡務盡

  越來越多的事實證明,反中亂港勢力欲在香港搞一場“顏色革命”,造謠是“顏色革命”不可或缺的元素,對此,美國政客手法嫻熟,在他們的授意下,其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心領神會,瘋狂造謠,扭曲真相,欺騙公眾,撕裂人心,危及國家安全。如果說,以往對假新聞的處置還手段不多的話,那麼,香港國安法出台後,利劍高懸,“打假”須除惡務盡。

  比如,香港國安法在界定“分裂國家罪”時,第二十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共規定了五種情形),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第二十一條訂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旨在分裂國家的假新聞,正正涉嫌“煽動”。

  又比如,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煽暴縱暴”的假新聞,涉嫌“宣揚”“煽動”。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了國安法利劍在手,對製作假新聞的當事人、傳播假新聞的平台,以及幕後的“金主”,都應依法追究責任。

  在一個法治社會裏,任何人違法都必須付出代價,“新聞自由”不是造謠的藉口,只有依法徹底摧毀假新聞生存的土壤,才能還香港一片晴朗的天空。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編輯:LIU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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