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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公職人員宣誓天經地義 攬炒者出局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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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10:28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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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12日),立法會高票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下稱《宣誓條例》),條例將於本月21日刊憲正式生效。新例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意味着攬炒派區議員將被DQ。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如果任由違反誓言或不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議員繼續留在區議會內行使職務,與有關條文精神不相符,也可能會損害香港利益。

  在任何國家,公職人員宣誓擁護憲法、效忠國家,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基本法具有憲制地位,香港的公職人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樣天經地義!然而,由於宣誓環節長期存在漏洞,令反中亂港分子有機可乘,給香港平添了許多亂象。這次通過的條例是正本清源、撥亂反正的關鍵之舉,也與完善選舉制度相互呼應,值得稱讚!《宣誓條例》實施後,任何不願意宣誓的區議員將被DQ,攬炒者出局理所應當。

  釐清“治港者須愛國”的法理邏輯

  修訂《宣誓條例》是為了落實“愛國者治港”。那麼,中央為什麼一定要強調“愛國者治港”?這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大邏輯。

  首先,“一國”是“兩制”的根和源。早在1984年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時,就已明確中國從1997年7月1日起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在主權問題上沒有商量的餘地。此後,香港基本法明確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這十二個字並非“平起平坐”,“一國兩制”居首,是基礎和前提;“一國兩制”四個字也非“平起平坐”,“一國”居首,也是基礎和前提。必須遵循“一國”原則,才有“兩制”可言。因此,那種撇開“一國”談“兩制”、撇開“一國”談“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都是無稽之談!

  其次,唯愛國者才能遵循“一中”原則。因為“一國”是根和源,“港人治港”也就必然有準確的指向,不是任何港人都可以治港,只有港人當中那些熱愛祖國的人有資格治港。唯有愛國者,才會認同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正確把握基本法的核心要義,分清哪些權力是中央直接行使的、哪些權力是中央授予香港特區行使的?依法用好公權,不越雷池一步,也才有可能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確保不走樣、不變形。

  “愛國”和“愛港”並非對立的概念

  香港回歸以來,由於憲法和基本法教育的缺失,部分人形成了一個錯誤的觀念,將“愛國”和“愛港”對立起來,在反中亂港勢力的煽動下,凡是愛國者都被貼上“賣港”的標籤,更是擾亂視聽。

  香港固然與內地有很多不同,但“同屬於一個中國”的定位是鐵定的事實。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屬於地方政權機構,三權之上還有中央的權力,香港特區無論怎麼“特別”,也不能“特別”到不承認“一中”原則、不承認中央權力的地步。

  那些刻意把“愛國”和“愛港”對立起來的人,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港英時代的“遺老”。這些人不滿意香港回歸祖國,但在歷史發展的大勢面前又無可奈何,只能做小動作,用“民主”“人權”“自由”來說事,過分誇大“兩制”之異、無視“一國”之同。二是外國勢力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這些人基於意識形態偏見,從骨子裏仇視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甘當美國等外部勢力反華的“馬前卒”,為美國而戰。三是部分本土人士。這些人對內地的印象還停留在“文革”時期,對內地的發展變化缺乏了解,認為內地處處都落後封閉,與香港格格不入,有一種天然的優越感,毫無理據的蔑視內地。

  以上這三種人,雖然出發點不同,但共同之處就是排斥“一中”,過分地看高自己的地位和自己的“能量”。香港往何處去?在他們看來,僅僅是香港的750萬人說了算,而忽視了一個基本前提:香港屬於中國。香港往何處去?是14億中國人說了算!“愛國”和“愛港”是辯證統一的,不是對立的。這同樣是“一國兩制”的大邏輯決定的。

  區議會決不能成反中亂港平台

  在釐清了以上兩個道理之後,就容易釐清區議會不能成為反中亂港平台的道理。

  區議會是幹什麼的?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第九十八條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現在,我們要正本清源。區議會的功能定位,正是源於基本法九十七條和九十八條。據此,須釐清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取消區議會參政議政資格合情、合理、合法。區議會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原本沒有參政議政的職能;回歸後,中央允許香港選舉委員會設置若干區議員議席,本是一種善意,希望擴大選委會的參與面、增強代表性,但反中亂港勢力得寸進尺,將區議會變成了攬炒平台,在這種背景下,取消區議會在選委會的議席,無懈可擊!

  其二,區議會涉及公共事務,議員理應宣誓。有人認為,既然區議會不是政權機關,議員就不是公職人員,沒有必要宣誓。這個認識是錯誤的。按照基本法九十七條的規定,區議會承擔着諸多公共事務,做好這些事都要花錢,大部分是公帑。既然是公帑,每一分錢就必須用在正道上。如果區議會議員把公帑用在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邪門歪道上,怎麼辦?使用公帑的事權,也是一種公共權力。掌握這個權力的人同樣須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香港繁榮穩定須要制度保障,《宣誓條例》的出台,是香港完善制度的重要一步,必將為香港繁榮穩定加了一把力。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編輯:LIU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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