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點擊香江:規範公職人員行為是落實基本法的關鍵之舉香港新聞網6月16日電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制秩序。然而,在“修例風波”中,部分公職人員嚴重逾越憲法和基本法的底線原則。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連公職人員都無視基本法的權威,香港的繁榮穩定靠誰來維護?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多次指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架構中,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士,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他還提出以下幾點要求:一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二是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三是胸懷“國之大者”;四是精誠團結。 公職人員正屬於此列,理應是基本法的忠實踐行者、堅定維護者;回看“修例風波”中的風風雨雨,規範公職人員行為是落實基本法的關鍵之舉。 基本法是特區的“定海神針” 香港基本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訂明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香港的政治體制等。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是香港的“定海神針”。之所以這麼說,因為基本法訂明了香港的“身份”: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明確了香港回歸後的“三個不變”:資本主義制度保持不變,香港居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明確了香港“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向中央負總責”的政治體制;同時,還明確了其他諸多制度和機制。可以說,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立了一個大規矩。 然而,回歸以來,基本法的教育宣傳遠遠不夠,以至於在不少市民的印象中,除了國防和外交之外,中央對香港的其他事務“一概不管”,“全部交給香港自行管理”。這種認識有嚴重偏差。國防和外交體現主權,在任何國家,都由中央掌管,這毋庸置疑。除了這兩項權力之外,還有許多權力中央並沒有授予香港,對此,基本法規定的非常明確。如果說普羅大眾對此認識不清,還情有可原;那麼,香港政權架構內的部分公職人員,居然也對基本法的認識模糊、或有嚴重偏差,這就是一個巨大的隱患了。正是由於存在這樣的隱患,“修例風波”期間,一些公職人員言行失範,更使風波雪上加霜,亂象加劇。 公職人員肩負落實基本法主體責任 香港國安法是落實基本法的一部法律,該法實施後,特區政府、立法會、區議會先後建立健全了宣誓制度,少數不願宣誓“擁護”和“效忠”的政府公務員、立法會議員和區議會議員,理所當然地被清理出隊伍。這是落實基本法的一個明顯進步。但公務員隊伍中個別人對此不滿,以此佐證“兩制已死”“民主已亡”,這純屬無稽之談!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這不是什麼高標準,而是最低標準;這一天來得不是太早了,而是太晚了! 落實基本法,全體香港居民皆有責任,公職人員更是擔負着主體責任。對此,須從三個角度認識: 第一,公職人員的僱主是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請注意:這個表述當中有“國”有“區”。基本法訂明了“一國兩制”原則,“一國”在前,“兩制”在後,表明“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一國”是根和源,“兩制”是枝和流,根深才能葉茂,源遠才能流長,不能將二者被割裂開。任何人從業,首先要認清自己的僱主是誰,這是基本常識。 第二,公職人員必須遵守的最大規矩是什麼?是基本法。公職人員手中的公權是基本法賦予的;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基本法訂明的;保障這些權利和義務,主要靠公職人員。如果公職人員違反基本法,公權就會被濫用,香港就會陷入混亂。 第三,公職人員的薪資從何而來?來自公帑。公職人員不是為企業打工、不是為某些政治組織打工、更不是為某些“亂港大佬”打工,而是為全體香港居民打工;只有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把維護香港的整體利益放在第一位,才對得起每年每個月的薪資。 規範公職人員行為不可鬆懈 公職人員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他們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的具體實施者。第二類是公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帑支持的學校、醫院,公營的新聞媒體等,他們掌握着公共資源。 在“修例風波”中,人們看到第一類公職人員當中的“害群之馬”不少。有公務員公然反對、叫嚷和抵制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有公務員與反中亂港分子勾勾搭搭、眉來眼去,甚至為其通風報信;有公務員態度曖昧、搖擺不定,以“政治中立”為藉口,不敢對暴力行為說“不”;有立法會議員為暴徒充當“帶路黨”和“保護傘”,在許多暴亂現場,橫亙在警察和暴徒之間,妨礙警方執法;有議員故意癱瘓立法會,令諸多經濟民生議題無法審議;有法官當庭讚賞暴徒,不吝好詞好句……這些公職人員把自己的政治立場帶入工作當中,濫用公權,嚴重違背了基本法的原則。 在“修例風波”中,人們看到第二類公職人員當中的“害群之馬”同樣不少。有“黃師”公然欺凌警察子女,詛咒警察子女“活不到七歲”;有“黃醫護”為暴徒作掩護,阻止警察進入醫院捉拿暴徒;有“黃媒”散布謠言、傳播“港獨”言論……這些公職人員利用自己佔據的公共平台,侵犯他人免於恐怖的自由,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同樣嚴重違背了基本法的原則。 基本法的權威不可挑戰,公職人員肩負落實基本法的主體責任,依法規範公職人員的行為,絕對不是可有可無、可大可小、可深可淺之事;依法規範公職人員行為不可鬆懈,必須一步步做下去、做到位,才能消除隱患,掃清障礙,令香港繁榮穩定的根基更加牢固。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編輯:WANG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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