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點擊香江:究竟應該如何認識“新聞自由”?香港新聞網6月21日電 警方以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壹傳媒五名高管,並凍結所涉三間公司相關財產。連日來,香港各界普遍表示支持,但也有人為其“鳴冤”,稱香港警方打壓“新聞自由”,造成“寒蟬效應”,香港輿論環境從此惡化,港人今後什麼也不敢說,云云。這些辯白初聽上去似乎有幾分道理,實際上,卻表現出對法律的藐視。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並非沒有邊界,無法無天無人可管。 那麼,究竟該如何認識“新聞自由”?香港是法治社會,香港社會必須沿法治軌道運行,因此,必須從法治的角度認識“新聞自由”。 從基本法看“新聞自由”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認識“新聞自由”,必須從基本法裏面找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那麼,這裏所訂明的“新聞自由”有邊界嗎?常識告訴人們,世界上沒有無邊無界的自由。常識還告訴人們,對基本法這樣的具有憲制地位的法律,重點是要理解其核心要義,這就需要把相關條文對照着看,不能只看一點,不計其餘。 基本法並沒有具體界定“新聞自由”。但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對照這兩條可以看出,第二十七條所訂明的所有“自由”,均不能挑戰一個中國原則。這就是邊界! 那麼,這個邊界是對所有的媒體人都適用、還是只對一部分人適用?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照這一條可以看出,無論是普通記者、編輯,還是傳媒的高管,抑或是傳媒的老闆,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並不能因為某些人在媒體位高權重、在業內知名度高,就多了一塊“免罪金牌”。 從國安法看“新聞自由”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法律,也是落實基本法的一部法律,其規定更為詳細,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這部法律訂明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 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定義,體現在第二十九條:“……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據香港警方所指出,《蘋果日報》刊登了數十篇呼籲外國制裁及對國家和香港特區採取敵對行動的文章,正是涉嫌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也許有人會認為,媒體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發布新聞的平台,作為平台,應堅守中立原則,不干涉文章作者、或採訪嘉賓的立場觀點,媒體在刊發、播發文章時,經常會打出一句話:“文章/嘉賓立場不代表本報/台立場”,有此為據,媒體可以不負責任,由作者文責自負。這個看法是偏頗的!事實上,“文責自負”應分成兩部分來看。第一,無論是媒體、還是作者,均無凌駕於法律的特權,如有涉嫌違法的言論在媒體上出現,既要追究作者的法律責任,也要追究媒體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媒體不干涉作者的立場、觀點,或聲明作者為新聞事實的真偽負責,這些是有道理的,也是傳媒的行規。 從正常與非正常角度看“新聞自由”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在會見傳媒時表示,被捕人員涉嫌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外國對香港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或敵對行動,危害國家安全。此次行動與正常新聞工作無關,針對的是涉嫌利用新聞工作為工具、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任何人或公司嘗試以新聞工作為保護傘或掩護,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特區政府必定會以最嚴厲的措施依法打擊。 李家超此言提出了兩個值得重視的概念:“正常新聞工作”、“非正常新聞工作”。所謂“正常新聞工作”,就是客觀公正地報道新聞,恪守新聞真實性原則,不逾越法律底線。所謂“非正常新聞工作”,則是以“新聞工作”為工具,捕風捉影,顛倒黑白,誇大其詞,小題大做,煽風點火,披着“新聞”的外衣,實施不可告人的計劃。比如,2019年“修例”期間,《蘋果日報》等傳媒造謠生事,稱一旦“修例”成功,“滿街都是逃犯,人人皆可送中”,煽動市民“反抗惡法”,令“修例”這樣一個純法律性質的事情,變成了“打壓人權”的“靶子”,釀成了持續暴亂。 “非正常新聞工作”涉嫌違法,警方堅決打擊,此乃天經地義!打擊“非正常新聞工作”,並非打壓“新聞自由”,恰恰相反,是尊重和維護“新聞自由”。此舉可以淨化輿論生態環境,令市民免於被假新聞欺騙,免於被不法媒體人綁架,免於被無良媒體“牽着鼻子走”,這也是保護人權的體現。 筆者是學習新聞傳播出身,對什麼是正常和非正常新聞工作有着深刻的研究。“修例”風波,“新聞自由”被濫用,是持續動亂的深層次原因之一。撥亂反正,市民須認清“新聞自由”的邊界,如此,才能擺脫被欺騙、被騎劫的命運。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編輯:li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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