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美化恐怖分子 嚴重逾越人類文明底線香港新聞網7月9日電 7月1日晚發生在銅鑼灣的“孤狼式”恐襲案,致遇襲警察受重傷,兇手自殺死亡,震驚全城。然而,令人震驚的不止這些,前天是兇手梁某的“頭七”,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公然在會議中為其“默哀一分鐘”,並通過了所謂“對梁健輝逝世深表悲痛;向他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同情和慰問;感激他對香港的犧牲”的議案。前幾天,還有人手持白花、帶着小孩到案發現場“祭奠”兇手,更有人在網上把兇手美化為“烈士”。 恐怖主義可怕,但最可怕的是有人公開支持恐怖主義。香港這個號稱“法治和文明”的社會、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竟然有人公開“挺恐”,混淆是非,顛倒黑白,嚴重逾越了人類文明的底線,這是香港的墮落!是香港的奇恥大辱! “恐襲”定性分毫不差 那些“挺恐”之人認為,此案不屬於“恐怖襲擊”,而是“襲警”,是因為“警察暴虐”、激起“市民反抗”,云云。那麼,“襲警”和“恐怖襲擊”如何區分呢?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訂明“襲警”的入罪條件有三:(a)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c)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我們再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為:(i)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該行動是懷有達至(A)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B)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C)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D)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而作出該行動的意圖……(ii)(B)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 對照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本案兇犯梁某生前與遇襲警員並不相識,遇襲警察也沒有對其行使拘捕等執法行為,而是梁健輝趁其不備、突然上前從身後刺傷警察。梁健輝的遺書顯示,其行兇為了“推展某種政治上的主張”。這足以證明,此案是恐怖襲擊案,梁健輝是恐怖分子。 “悼念”恐怖分子涉嫌違法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無論是現場獻花、還是網上悼念;無論是公開宣稱其為“烈士”“義士”,還是有組織地公開宣稱其“為香港犧牲”,都會造成鼓勵人們實施恐怖活動的效果,都與“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法律定性脗合。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日前表示,任何違法行為都為社會不容,如果嘗試找理由開脫、淡化,是變相鼓勵極端主義者,是“非常大的警號”。他強調,如有極端分子因此而作出極端行為,曾嘗試淡化恐怖活動者會是千古罪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表示:“任何人同情這些恐怖分子只會助長這些恐怖分子在香港進行襲擊活動”。他提醒市民,不僅要譴責恐怖分子,也要譴責包庇、淡化、美化恐怖活動的人,讓他們也成為“過街老鼠”。 事實上,當下香港的防恐形勢非常嚴峻。6月29日至今,香港先後發生多起與恐怖襲擊相關的事件。7月5日,警方拘捕了9人,包括大學的教職員,這夥人涉嫌密謀使用爆炸品襲擊隧道、鐵路、法院等地方,甚至計劃在垃圾桶放置炸彈,進行無差別暴力襲擊。在恐怖活動如此猖獗的情況下,社會上竟然有人公開“挺恐”,這是要與恐怖分子為伍、要與全體港人為敵!在一個法治社會,對暴恐分子決不能姑息!對公然“挺恐”“煽恐”的個人和組織決不能縱容!對公然“挺恐”“煽恐”的行為和言論也決不能寬恕! 西方國家打擊“煽恐”從不手軟 當香港某些個人和組織在美化、悼念恐怖分子時,是否知道西方國家是如何打擊“煽恐”的嗎? 本·拉登是策劃了“9·11”事件的恐怖組織頭子。2011年5月,美軍突襲巴基斯坦北部一處住所,成功擊斃了本·拉登。2015年,曾在網上發文悼念本·拉登的美國男子麥克尼爾在網上公開一份名單,涉及至少一百名軍人的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及軍種等,當中包括擊斃拉登的成員,名單最後附有圖片寫有“殺死他們”的字眼。2017年,麥克尼爾就煽動暴力犯罪、具威脅性的跨州通訊等罪罪成,被法院重囚20年。 2015年1月,發表諷刺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漫畫的《查理周刊》巴黎雜誌社成為兇徒襲擊目標,釀成12人死亡。事發兩日後,槍手庫利巴利闖入巴黎一間超市,挾持人質,最終被警方擊斃。當時警方拘捕逾50人,指他們發表美化恐怖主義或威脅言論,當中包括諧星迪厄多內,他曾在網上帖文稱“覺得自己是查理庫利巴利”,檢方指他為恐怖主義辯護,迪厄多內的代表律師就稱迪厄多內有言論自由。雖然法庭判迪厄多內緩刑兩個月,不過根據《法國刑法典》,煽動或美化恐怖主義,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若果在網上進行犯罪行為,最高監禁七年及罰款十萬歐元。 2017年5月,英國曼徹斯特體育館舉行演唱會,在接近完場時發生自殺式炸彈襲擊,釀成22人死亡。英國男子雅可夫列夫斯事發後在社交網站帖文,稱“我們要殺死每個穆斯林”,被控發表意圖煽動宗教仇恨的材料,法院判囚12個月。英國《2006年恐怖主義法》訂明,任何美化恐怖主義、進行恐怖主義訓練、傳播相關刊物均屬違法,最高監禁七年。 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城市,都會有人對政府不滿,但這不是實施恐怖襲擊的理由。香港某些“精英”、某些組織一貫喜歡對標美國、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像香港大學學生會也一貫唯美英的馬首是瞻、亦步亦趨;那麼,在對待恐怖主義問題上,為什麼不對標呢?看來,這些人心中只有一個目標:反中亂港。只要能達此目的,可以不擇手段。他們絕無是非觀念,更無廉恥之心,視全港市民生命為草芥,其行可憎!其心可誅!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