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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提請人大釋法尊重本地執業律師,更好發揮普通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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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9:07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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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1月29日電 行政長官李家超已就香港國安法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陳曼琪今日(29日)表示,支持行政長官履行憲制責任,就《香港國安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尊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本地律師和大律師。

陳曼琪 資料圖

陳曼琪表示支持行政長官依憲依法,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以下簡稱“人大釋法” ) 。 

根據憲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包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和解釋法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須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及提交報告。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地位高於香港特區本地法律,《香港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是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落實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堅實的憲制和法律基礎。

《香港國安法》彰顯“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既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又體現在“一國兩制”下,香港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方針政策。《香港國安法》的法律設計是內地和香港都須按《香港國安法》處理有關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並按每宗國安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香港特區管轄便採用香港普通法的程序法律,依法內地管轄便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即是一套實體法律,兩種不同的程序法律。

陳曼琪認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並沒有就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司法人員和辯護律師的國藉作出明文規定,並不等於該等人員有絕對權參與和處理《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在《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三條以及第六十五條,為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守住底線,有需要時為香港特區處理和解決一些香港特區自身解決不了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

基於上述法理意見,陳曼琪認為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是更好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依憲依法維護香港司法獨立和尊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本地律師和大律師,是符合具體情況而採取的必須舉措,更好落實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編輯: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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