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發布侮辱國歌及仇警帖文 香港49歲男子今提堂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2月14日電 涉嫌觸犯煽動罪及“起底”法例,12日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的49歲男子,昨日(13日)被警方暫控兩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資料”罪,以及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案件將於今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表示,12日在香港仔拘捕一名49歲男子,指他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涉及“起底”的罪行。 消息指涉案男子是一名“私影”攝影師,涉嫌在今年8至11月期間, 在其個人社交平台賬戶發表多篇具煽動意圖的訊息,包括港隊早前參與國際賽時播錯國歌和寫錯國歌名字事件的帖文,以及無視“反起底”條例、公開2019年西灣河搶槍案當中止暴警員及其家屬的資料。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名被捕男子的住所和辦公室,並檢獲曾用作發布相關信息的電子通訊工具。 警方提醒市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刊發煽動刊物等,一經定罪,首次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港幣,下同)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判處監禁3年。 干犯“未獲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該當時人資料”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而干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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