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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設負面行為清單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2月18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12月18日公佈《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及修訂後的《區議會常規》。指引規定區議員的會議出席率不可低於80%、要開設議員辦事處,每年要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等。 12月10是是香港2023區議會一般選舉投票日,當日上午,選民在東區少年警訊會所投票。香港中通社圖片 指引亦設有負面行為清單,包括阻礙區議員進行會議、侮辱其他議員或官員、阻撓他人離開或進入會議、未有利益申報等,詳細列明對於表現欠佳或作出違規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的程序、上訴機制及相關罰則,確保每一位區議員能盡忠職守、為民服務。 香港特區政府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指出,如果有區議員被質疑沒有盡責履職,在當區區議會過半數成員讚成,或者當區3名區議員聯署的情況下,身兼區議會主席的民政專員,可以向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反映,成立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5人組成,包括一名非區議員,以及4名非當區區議員。監察委員會經調查後,向局長建議懲處方式,包括口頭警告、罰款、停職,以及停止發放約滿酬金等。如果涉事區議員不服結果,可以向政務司司長提出申訴。(完) 【編輯: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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