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趙孟陶:五年規劃的中東命題,香港的專業人士該如何作答?香港首份五年規劃和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明確指出,金融是香港的根本和最大的優勢,要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以開放的金融市場吸引全球資金、人才和財金企業匯聚香港。兩份文件亦強調,要增強與中東等新興市場的互聯互通,協助內地企業“走出去”及國際資本“引進來”。 事實上,香港宣布加強與中東的經貿往來,市場對此並不感到意外。就在五年規劃和施政報告公布前一周,第十一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特設“中亞專章”,多場聚焦中東議題的專題論壇亦備受各界關注。論壇期間,阿曼第二大銀行蘇哈爾國際銀行位於中環長江中心的中東以外首個辦事處正式開業;阿曼投資管理局宣布,計劃參與特區政府的“創科創投基金”,注資約2.5億港元,是首家中東主權基金參與這項計劃。香港市場過去對中東的“三不”狀態:不關心、不了解、不參與,正逐步發生轉變。 香港這一波“中東熱”,最早可追溯到2023年行政長官李家超首次訪問中東。除了向當地一眾政商、創科界人士推廣香港的服務和產品,李家超還特別向國際石油巨頭沙特阿美的行政總裁阿明·納賽爾(Amin H. Nasser)“推銷”香港作為世界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獨特優勢,以及香港可為沙特阿美提供全方位的金融和專業服務,包括協助在港上市、處理資金安排和發掘投資機會。 時間撥回到2019年,沙特阿美僅發行了約1.5%的股份,便締造了全球最大規模IPO紀錄,總融資規模達到256億美元。倘若李家超及其團隊能夠爭取沙特阿美赴港增發1.5%甚至更多股份,將有望打破本港乃至全球的IPO集資紀錄。 中東資本未必需要完全遵守伊斯蘭教法,一些較為開放的中東國家投資者也可接受常規的金融產品,他們的國際視野、英文水平通常都很不錯。對香港專業人士來說,服務好伊斯蘭客戶,不必成為伊斯蘭金融專家,也無須精通阿拉伯語,但若完全不了解伊斯蘭金融的基本概念和背後的宗教淵源,則極易鬧出笑話,譬如向作風較傳統的客戶建議收購豬肉加工廠或者酒莊。 話說回來,中東資本願意“扎堆”香港,不僅是因為香港的營商環境良好、金融基礎設施完備,更是看中香港“背靠祖國”的獨特優勢。香港五年規劃第八章第三節特別提到,將持續推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全面升級,及積極推動CEPA持續擴大開放,深化與內地服務業合作。對中東的主權基金、家族資本而言,CEPA的升級擴容,進一步拓寬了他們依託香港,投資內地優質資產的通道,大幅降低跨境投資的成本與不確定性。 除了中東資本“引進來”,越來越多的中資機構也正以香港為出海橋頭堡,積極開拓中東市場,並且這個趨勢並未受到美伊衝突等地緣局勢波動的負面影響。2025年5月,隸屬於中金香港的中金迪拜分公司正式開業。中金公司董事長陳亮就此表示,迪拜辦公室將積極引導中東資金進入中國,以及助力中資企業進軍海灣地區。2026年9月,中信建投證券年度全球投資者大會在香港舉辦,期間建投國際迪拜代表處首席代表和阿聯酋投資部副部長對談,表現出進一步拓展中東業務的意願。
香港與中東日益密切的經貿往來給本地金融、法律、會計等專業人士創造了許多商機。然而,若想在未來五年牢牢把握這波機遇,香港的專業人士須在兩方面作出努力:其一,加深對中東伊斯蘭宗教文化及商業金融環境的認識;其二,及時推動自身行業的變革與創新,在制度層面適應新時期的需要。 就第一點而言,相對容易做到——商會、行業協會、大學等機構都可開設相關課程,也可透過人才簽證補足人才缺口。 至於第二點,則改革任務和挑戰巨大,一些行業的現有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阻礙了他們適應新時期的市場需要。以法律服務行業為例,目前全港有932家本地律師事務所,其中獨資經營佔45%,2至5名合夥人的律師行佔43%,81間為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組成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前兩項相加,僅有5名及以下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佔比達到88%,擁有十幾名合夥人的律師事務所更是屈指可數。 大灣區香港中心2025年3月發布的《中資企業使用香港法律服務意願調查研究》調研報告顯示,大型中資企業尋求“出海”相關法律服務時,大多傾向選擇全球業務網絡完備、資源雄厚的國際頭部律師事務所。香港本地小型律所在承接跨境業務、服務大型企業客戶方面,難以和外資跨國律師事務所,甚至個別內地大型律師事務所同台競爭。雖然該報告沒有調研中東大型機構的法律服務偏好,但中東的主權基金、沙特阿美等企業來到香港時,難道會選擇只有一兩位律師的律所提供法律服務? 導致香港律所“迷你”的原因之一,是本地大部分律所採用普通合夥制:倘若某位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產生債務,其餘合夥人的個人資產都可被追索償還債務。合夥人數量越多,出現個別合夥人“暴雷”的風險隨之上升。 今年3月,香港律師會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了有關律師採用律師法團模式執業的最新修例進展。文件指出,律師法團是經香港律師會批准從事律師業務的有限公司,以律師法團模式經營,能夠避免因某位合夥人喪失工作能力、退休、死亡、破產或退出而對整間律所帶來的“滅頂之災”。這項制度安排落實後,有望減低合夥人的風險壓力,提升律所擴大經營規模甚至拓展海外業務的意願,從而增強他們在客戶面前的競爭力。 相較於內地以及英國等普通法國家,香港在探索律所模式創新方面進展十分緩慢。以內地為例,2026年6月,上海公布《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特別合夥人若干規定(草案)》,允許滿足特定條件的部分律所,吸收註冊會計師、人工智能專業技術人員等非律師成為合夥人。香港律師會亦不妨參考借鑒上海的經驗,進一步拆牆鬆綁,修改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允許會計、稅務、公關等專家成為香港律所的合夥人,為中外資企業落戶香港提供“一站式”專業服務。 (本文作者為香港中通社特約作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辦公室政策研究員,本網獲獨家授權刊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王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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