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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案上訴被駁回 即時入獄18日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2月22日電 香港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不小心駕駛案件,今日(22日)早上在高等法院被駁回上訴,法官陳仲衡維持原判,楊明需即時服刑18日。楊明女友莊思明及其胞姐莊思敏,亦有到場旁聽。 大公報圖片 41歲的楊明前年8月7日駕車至半山馬己仙峽道時撞向路壆,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3項罪名。早前楊明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名則不成立,被判監18日及停牌2年等。其後他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至高等法院。(完) 【編輯:孟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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