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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下屬借款被判刑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8月15日電 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六萬港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 被告56歲,是食環署管工,7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頒令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判處被告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被告承認於2023年9月27日,以須要繳付法庭款項為理由,向該名下屬索取六萬港元貸款,並且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該筆貸款。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向該食環署二級工人借貸,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 食環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公務員須時刻保持廉潔及謹慎理財,並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內有關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條文。(完)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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