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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署起訴囚犯以50萬行賄律政司檢控官 判囚10個月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9月19日電 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囚犯,控告他以50萬港元行賄一名律政司檢控官,尋求對方協助干擾其另一宗刑事案件的審訊。被告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 高衛健,40歲,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賄賂牴觸社會核心價值,被告守法意識薄弱,並有不同刑事紀錄,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扣減三份一刑期,判囚10個月,與被告涉及的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案發時被告正在赤柱監獄服刑,他同時亦牽涉在一宗將於區域法院進行刑事審訊的欺詐案。二○二三年二月底,被告在獄中要求寄出一封掛號信件予律政司一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內附一封手寫信的影印本。 案情透露,被告在信件中提出,會向該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提供賄款50萬港元,尋求對方協助干擾上述欺詐案的司法程序,隱瞞其他罪犯有份參與該案及其犯罪行為,並協助欺騙法庭,令法庭相信被告獨自犯案而結案。 該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收到信件後立刻向管理層匯報事件,律政司並即時把個案轉介廉署。律政司及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期間均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蔡詩敏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德雄協助。 廉署發言人強調,對於任何行賄公職人員的犯罪行為,廉署必定會嚴厲執法,將犯罪人士繩之於法。另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承諾提供利益即等於提供利益,同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港元。(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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