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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屠龍案” 傅健慈:依法懲處罪犯量刑適當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1月14日電 香港“屠龍小隊”等人於2019年涉嫌計劃放置或引爆炸彈及串謀殺警,包括黃振強及吳智鴻在內的7名被告14日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不等。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屠龍小隊”是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在香港進行恐怖主義活動,行動針對警察和特區政府,不顧他人死活,在鬧市放炸彈,計劃並包括派槍手亂槍掃射,盡殺警員,然後“執警槍”,犯罪情節嚴重,邪惡用心,昭然若揭。 他續指,幸好警方及時在大行動前的清晨拘捕多人,計劃最終告吹,否則必定會造成大量人命傷亡,包括警察和無辜的市民,及損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公共秩序和市民的福祉。 傅健慈表示,“屠龍小隊”的被告今天在高院接受判刑。法官張慧玲判處被告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不等,其中兩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入獄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認罪的“槍手”蘇偉軒,判囚12年,污點證人彭軍壕囚10年。不認罪的賴振邦判囚10年10個月。 傅健慈認為,這是香港首宗反恐條例判刑,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法官依法懲處“屠龍小隊”的罪犯,量刑適當,反映案情的嚴重性、阻嚇性、懲罰性,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彰顯法治公義,值得廣大市民的支持。他呼籲年輕人不要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做炮灰,以身試法,自毁前程。(完) 【編輯: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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