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非法進口及殘酷對待瀕危龜隻 在香港被囚30個月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3月28日電 一名38歲菲律賓籍男子因走私63隻瀕危龜隻到香港,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0個月。 該名男旅客去年3月31日從馬來西亞飛抵香港國際機場,準備轉機前往菲律賓。過境期間,海關人員在該名男子的三件寄艙行李內發現共63隻懷疑受管制屬瀕危物種的活龜。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人員到場,對該批龜隻進行檢驗,發現所有龜隻均被裹上一層布料,再繞上一層透明膠紙,或直接被裹上透明膠紙,以致四肢不能自由伸展及活動。行李箱內亦沒有任何食物、食水或保濕設備。
圖源:政府新聞處 經檢查後,該批龜隻分別為49隻輻紋陸龜及14隻三線潮龜,分別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I及附錄II的瀕危物種,在本港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所管制,全部均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極度瀕危物種。 漁護署遂以非法進口附錄I瀕危物種、非法進口附錄II瀕危物種及殘酷對待動物檢控該男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0個月。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人如非按照《條例》規定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千萬港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同時,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港元及監禁三年。 漁護署發言人強調:“政府一向致力保護瀕危物種及保障動物福利,漁護署會保持警覺,繼續監察及打擊涉及瀕危物種和殘酷對待動物的違法行為。” (完) 【編輯: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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