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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入境旅客處理未完稅香煙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成判囚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8月18日電 一名男旅客因處理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0個星期及罰款1500元(港元,下同)。
圖示檢獲的未完稅香煙及另類吸煙產品。圖源:海關 海關人員於7月15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31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1.68萬支未完稅香煙及3支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共約7.59萬元,應課稅值約5.55萬元。該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完) 【編輯:梁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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