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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准許狗隻進入食肆違規供應餐桌加熱食物 食環署發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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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21:34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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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7月14日電 狗隻進入獲准食肆的措施於9日實施。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專責隊伍連日持續巡查所有獲准食肆,以協助經營者遵循有關規定。食環署發言人14日表示,針對九龍城區一持續違規的獲准食肆,署方已採取執管行動,向事涉食肆持牌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立即採取糾正措施。

發言人強調,雖然署方將措施實行的首一個月視為適應期,並採取“先勸喻、後執法”的原則,但不代表放鬆監管。一旦發現嚴重違規個案或影響環境衞生或食物安全的情況,食環署必定果斷執法,以確保公眾安全及制度公平。

專責隊伍早前巡查九龍城區一獲准中式食肆時,發現食肆違規供應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的食物,並已經先後於11日及12日向食肆負責人作出口頭勸喻及口頭警告。專責人員13日再次到事涉食肆巡查,發現食肆再度違規,遂向食肆持牌人發出警告信,着令其妥善糾正有關違規情況。

發言人重申,若獲准食肆嚴重違規,包括於餐桌提供明火煮食、容許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進入食肆,或容許狗隻進入食物室等,食環署會果斷執法。

此外,食環署自9日起已主動巡查沒有獲得准許的食肆(非獲准食肆),若該等食物業處所容許狗隻進入,會即時發出口頭勸喻。署方正進一步蒐集資料和情報,如發現有持續違規或屢勸不改的情況,將於本周開始採取嚴正執法行動。發言人提醒,不論食肆經營者或狗隻主人,均有責任遵守相關規定。食肆如未持有有效准許證而容許狗隻進入,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0港元、監禁3個月及另加每日罰款300港元;而市民攜帶狗隻進入非獲准食肆,亦屬違法行為,須面對相同的罰則。

根據獲准食肆的持牌條件,該等食肆任何時候均不得在餐桌上以明火或電熱爐等器具烹煮或加熱食物,而蠟燭或電熱杯墊僅限作飲品保溫之用,不得用以加熱食物。若食肆持牌人在十二個月內因違反相關附加持牌條件而被發出三封警告信,食環署會考慮取消相關食肆的“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准許”,並由取消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再受理由同一牌照持有人或其代表、業務夥伴或業務東主就同一處所提出的准許申請。

截至13日,食環署的90名專責人員已巡查各區獲准食肆約4700次,另巡查其他未獲批准容許狗隻進入的食肆逾400次。專責隊伍會繼續加強巡查和宣傳工作,協助獲准食肆適應新安排。如發現問題,專責人員會即時提供指引,盡力協助食肆遵循有關規定,以確保新措施順利推行。(完)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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