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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屠龍小隊”案宣判:兩主要被告分別被囚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分享到:
【解說】曾於2019年12月8日策劃在遊行過程中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團夥11月14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刑。
首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被判囚13年6個月。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被判囚23年10個月。擔任“槍手”的被告蘇緯軒犯串謀殺警等三罪,被判囚12年。炸彈運送者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被判囚10年。另外兩位被告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亦被判囚5年10個月到10年10個月不等。 法官張慧玲指,被告明顯計劃於“民陣”遊行中殺警、危害生命和顛覆政府,認為計劃有預謀,惡毒之處不能以筆墨形容,又認為各被告希望殺警,明顯與社會宣戰。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將遠超18年。 【同期】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 李桂華 今天法庭就“屠龍小隊”案作出判刑,當中主要的罪犯被判處23年10個月,是反修例風波案件中最重的刑罰,其他關鍵的犯人亦處10年以上的監禁,顯示法庭認同這一班人的罪行是非常嚴重,法官在判詞提及到,他們的計劃是十分周詳,分工精細,根本是瞄準香港的政權作出顛覆行為,心腸惡毒。若我用“喪心病狂”來形容他們,我認為是最適合不過。看供詞及證據都顯示到,這班人、這團夥是有能力,及很積極去實踐行動。若當時警方不及時瓦解他們及其計劃,無可避免地相信有很多人會遭殃。警方會繼續仔細研究判詞及判刑理由,會考慮就個別罪行判刑是否需要提出覆核。 編輯:朱樂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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