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楊莉珊:放棄諾言也是負責任的行為?這需要一個前提近日食肆開始“走塑”,象徵“垃圾徵費”政策將逐步走入我們的實際生活。但該政策卻引發社會相當阻力,有媒體批評政府缺乏政策全局構思的能力與執行能力,在實施日期方面朝令夕改,一再延宕;也有批評政策構思不成熟,脫離實際生活;也有認為既然政府未準備好,不如取消政策;也有人認為政府不應讓政策半途而廢,抨擊反對政府者的態度不負責任。 香港中通社圖片 這讓筆者想起今年的中學文憑試(DSE)中文科作文題目,題目圍繞“誠信”立題,要求學生以“放棄諾言也是負責任的行為”抒發自己的觀點與意見。如果政府官員以應考這一題目,又該如何落筆? 筆者細心看了這個有趣的考題,資料如下:“向華:‘遵守諾言是具誠信的表現。’幼羚:‘我卻認為,有時候,放棄諾言也是負責任的行為。’試寫作文章一篇,談談你對以上兩個觀點的看法。”信守承諾固然是誠信的表現,但放棄諾言又是否就算不負責任?我覺得這取決於具體的情況和背景,可以有不同的觀點。在某些情況下,放棄諾言可能確實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但在其他情況下則可能不是。倘若筆者是應屆考生,也許會這樣去思考這個題目。 我們一般相信“遵守諾言是具誠信的表現”,但放棄諾言又是否就算不負責任?關鍵要看是否有任何前設條件。如果一個諾言在現實中變得無法實現,或者堅持諾言會導致不良後果,那麼放棄諾言可能是一種負責任的選擇。例如某人承諾每天都要一早起床先做運動鍛鍊身體,若有一天身體明顯不適,又是否要履行承諾帶病鍛鍊?又如某政府承諾要在某個時間完成一項任務,但後來發現任務難度遠超预期,或者出現了無法預見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及時告知相關人員放棄原先計畫,並重新協商解決方案,可能比一意孤行、最終導致任務失敗要負責任得多。 然而,在另一些情況下,放棄諾言則應該視為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例如,一個人在承諾做某事後又輕易放棄,這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困擾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堅守諾言並努力實現承諾才是負責任的表現。例如某公司為激勵士氣,承諾業績轉好就向全體員工發放額外獎金,但業績目標達成,雇主卻食言而肥,拒絕兌現承諾,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由此可見,“放棄諾言”到底算不算負責任,並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看“怎樣放棄”,又怎樣去面對“放棄”後的這件事。特別是在公共政策上,政府考慮是否放棄諾言時,應該全面評估各種因素,並以負責任的態度來決策。 回到社會關心的垃圾徵費事件,顯然政府在推出政策前的政策推演與現實有明顯脫節,以至於推行之初便受到極大的阻力與反對聲音。特別是不少反對聲音確實有一定理據,值得特區政府吸納有關意見,譬如普遍社區的垃圾分類措施不足,特別對廚餘垃圾的處理能力極弱,又諸如觀塘等不少老舊社區的唐樓根本無法設置垃圾分類設施,老舊社區的居民也大多是身體年邁的長者。政府在沒有其他社會支援下便推行全港性的垃圾徵費與分類措施,必然引發激烈反彈。 在這樣的情況下,“放棄諾言”,不強推相關政策在今年八月全面上路,應該是有積極作用,一方面可順應民意,另一方面可有更多時間去解決市民擔憂的問題並加以改善,另一方面可針對市民的擔心給予更多的政策教育與宣傳,待各方條件更成熟後,再推行有關方案,這樣的“放棄”也許是對市民最負責任的做法。 (本文作者楊莉珊為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香港(地區)商會會長)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黎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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