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4月28日起調整佩戴口罩指引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4月26日電 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布,參考國家及世界各地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和其他呼吸道傳染病的指引,由4月28日起調整預防呼吸道傳染的佩戴口罩指引。調整後的佩戴口罩指引,根據不同的情形分為:一、應佩戴口罩;二、建議佩戴口罩;三、可不佩戴口罩。值得指出的是,個人和機構須遵守應佩戴口罩的要求,而在建議佩戴口罩的情形下,若機構沒有此要求,個人可因應情況自行決定是否佩戴口罩。 一、應佩戴口罩情形: 個人出現發熱、肌痛、咽痛、咳嗽、流涕等流感樣症狀時;個人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檢測陽性時;工作場所、托兒所及非高等教育機構出現流感樣疾病群集時;進入醫療機構(住院病人除外)及老人和康復院舍(居住在院舍內的服務使用者除外);當局根據傳染病疫情作出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建議佩戴口罩情形: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及乘客;未接種新冠病毒疫苗或流感疫苗人士、長者、患有慢性病人士和孕婦在人多擠迫的地方,尤其是新冠病毒或流感病毒傳播水平較高時;參與大型聚集活動或會議尤其是人員來源廣泛、流動性較大時;其他室內場所和交通工具。這些情形下,由場所或交通工具的主管實體參考當時疫情、空間內空氣流通情況、人員數量和密度、活動性質和持續時間等,決定是否要求進入者佩戴口罩。 三、可不佩戴口罩情形: 所有室外地方;佩戴口罩可能導致呼吸困難時;3歲或以下人士;飲食、接受相關醫療程序或面部護理時;在應佩戴口罩的場所,但工作人員於非服務使用者使用的區域逗留或休息時。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若疫情出現變化,會按實際情況調整佩戴口罩要求;居民日常外出時應備有口罩,以便有需要時佩戴;居民須在家中儲備至少2周使用的口罩,以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和其他呼吸道傳染病流行高峰期佩戴口罩的需要。詳情可參閱抗疫專頁內的《預防呼吸道疾病 - 有關佩戴口罩的要求和建議》指引(網址:www.ssm.gov.mo/docs2/file/pv/TckTMeHVHD0V0YW29P7RA/ch)。 此外,若出現發熱、肌痛、咽痛、咳嗽、流涕、結膜炎等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症狀應自行進行快速抗原檢測或到醫療機構接受核酸檢測,建議進行抗原檢測後在抗原檢測申報平台(app.ssm.gov.mo/generalrat)申報結果,既能記錄自身感染狀況,當局亦可精確地監測澳門疫情。 (完) 【編輯: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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