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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成都“家門口遇害案”一審判被告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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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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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12月20日電 中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一審公開宣判“成都女子家門口遇害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梁某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定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亦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因其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予以從輕處罰。

  案件源於去年6月9日。當日,梁某瀅在成都市郫都區某小區再次對住戶進行無端敲門滋擾。被害人王某雅通過家中“貓眼”發現梁某瀅在其門口吐痰,遂聯繫母親並通知小區保安到場處理。保安抵達後勸離梁某瀅,王某雅隨即開門質問,雙方發生激烈爭吵,並在入戶處爆發肢體衝突。

  打鬥中,梁某瀅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具,多次刺傷王某雅左胸部及頭面部;王某雅則拿起門廳鞋櫃上的中空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部。保安上前制止未果,王某雅隨後倒地,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顯示,其死因為單刃銳器刺破左肺致急性大失血;梁某瀅所受鼻骨及上頜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查明,梁某瀅長期存在異常行為,曾多次無故與家人吵鬧、摔砸物品,頻繁騷擾同小區住戶,引發多起糾紛甚至報警。警方此前已要求其家屬加強看管。案發後,司法鑒定確認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去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針對是否構成自首,法院明確指出,案發後保安立即撥打110報警,另一名保安全程跟隨梁某瀅直至民警將其控制,其客觀上無逃逸可能;且歸案後否認犯罪事實,不符合《刑法》關於“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自首要件,故不予認定。

  法院強調,梁某瀅無故滋擾他人住宅安寧,繼而持刀行兇致人死亡,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綜合考慮其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判處死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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